...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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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81号之六、182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聚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西区32栋1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卢淑倩。
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浙江聚彩工贸有限公司、卢淑
倩、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卢淑倩、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已予准许。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胡犇、被告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幸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聚彩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已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遥控器(RM30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2。原告发现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未经原告许可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根据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提供的证据,上述侵权产品系来自于被告,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浙江聚彩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遥控器(RM300)”的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9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2。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是:产品所显示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组合状态图1。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发出遥控信号控制照明灯及各种电器。该专利已于2022年3月27日失效。
2021年3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在1688网站上被告经营的店铺内购买小夜灯产品(名称为“跨境专供无线通遥控COB应急小夜灯拍拍灯家用衣橱灯楼道感应开关灯”,灯光颜:COB+1,单价8.49元,数量2件,金额16.98元,运费8元,实付款24.98元)的过程及收货的过程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经当庭拆开公证实物,内有2套产品,每套中有一个遥控器和一个灯。原告指控遥控器侵犯其涉案专利权。
2021年6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在1688网站上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经营的店铺内购买小夜灯产品(名称为“厂家现货COB无线
遥控拍拍灯卧室橱柜床头小夜灯led创意迷你台灯”,灯光颜:5LED灯(一拖三),单价18.13元,数量2件;灯光颜:COB(一拖一),单价12.25元,数量3件,总金额73.01元,运费11元,实付款84.01元)的过程及收货的过程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经当庭拆开公证实物,内有5套产品,2套为一个遥控器和三个灯,3套为一个灯和一个遥控器。原告指控遥控器侵犯其涉案专利权。
庭审中,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向本院提供了订单详情、交易快照及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原告从其网络店铺中购买的产品来自于被告。经本院审查,对原告从宁海县西店池力派电器厂网络店铺中购买到的产品系来自于被告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供了***********三份公证书,拟证明被告还存在通过其他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经本院审查,上述三份公证书中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6月22日在1688网站宁波乐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中购买了无线遥控灯产品,该产品快递包裹的面单上记载的寄件人姓名为“卢淑倩”,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也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电话。本院认为,仅凭包裹面单上记载的发货人姓名、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所购买的产品就来源于被告,故对原告提供该三份公证书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实物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2,名称为“遥控器(RM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该专利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进行比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专利产品均为遥控器,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被告未到庭,未发表意见。经当庭比对,***********公证书项下的遥控器产品外观均相同。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外观
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由遥控器和壁座构成,遥控器的正面上方均为一“田”字形按键操作区,共四个按键;壁座整体呈倒“T”形,正面中部纵向分布有两个圆形螺丝孔;两者的组合状态同涉案专利。从整体视觉效果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并无实质性差异,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31: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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