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二章 学时要求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分公需科目学时认定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公需科目学习以网络培训为主,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和线下培训班时长认定学时。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认定,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1.参加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2.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回国(境)后参加总结活动并分享培训收获和成果的,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3.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进修项目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或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二)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
1.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的,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2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3.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A级合格者,认定为24学时,每低一级减少6学时。
4.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认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认定为36学时。
(三)学术交流活动类。包括学术、交流、会议、访学等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认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认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学术交流活动学时认定全年不超过30学时(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成果著作类。成果包括当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著作包括当年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
1.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4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3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0学时。
参加自治区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18学时,
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0学时。
参加市厅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25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15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8学时。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和发展研究奖等奖项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等奖项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8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4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3.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认定为4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认定为3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6学时。
4.专题调研报告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认定为30学时;被自治区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认定为20学时。
5.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的,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认定为9学时,副主编认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
6.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在自治区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上发表论
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认定为18学时。同一篇被收录的论文,可选择认定最高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2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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