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条约(下称“条约”)是由PartyAPartyB(下称“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双方进行专利合作的安排。 1.2 专利:指双方认可的有效的专利,或应用专利,或授权专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发明授权证书,均由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并有双方的相互授权、转让和利用的权利。
1.3 专利合作:指由双方许可的专利的开发、分配或转让,以及根据本条约达成的双方关于专利的共同利用的协议(下文称“合作”)。
二、合作范围
2.1方将探索在全球范围内,在国家专利法律框架下,进行专利合作。
2.2方将深化专利合作关系,共同研发,分享对技术开发和商业模式的独特见解,以获取更多的专利应用权。
2.3方同意应用专利来提升产品性能、改进设备性能、加强服务能力,以及改进制造成本,以提高商业价值。
2.4方还可以有关联公司继续发挥自己的权利,例如出租、转让或许可专利使用。
2.5果双方与其他公司合资结盟,则本条约将视作是关联协议,包括规范双方义务、权利和利益的一部分,以及规定新参与方的义务、权利和利益。
三、专利权利
3.1方应保证其任何由本条约产生的专利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实际发生此类侵权行为,双方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3.2方授予彼此永久的、免费的、独占性的及非独占性的许可权,允许双方参与到任何地方的合作中,转让、受许可或共享专利。
3.3果双方有任何违反本条约的行为,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4.1果双方未能按时履行本条约项下义务,则视为本条约违约。
4.2果双方违反本条约,或主张本条约已失效,则双方应当在书面通知和实际披露中协商,以解决问题并维护彼此的利益。
五、其他条款
5.1方应当遵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对外贸易的国家条例和本国法律,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
5.2条约采用中文文本,其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中文书面形式作出。
5.3果本条约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则该部分应当从本条约中删除,其余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
5.4条约的订立、变更和解释,及双方之间在条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按照该法律解释解释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