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东营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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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4.23
【分 类】其他
正文
 
东营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韩克楚诉隆迪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韩克楚诉称,其系发明专利“深井采油外流道正反循环自由起投式射流泵采油方法及装置”(含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隆迪公司、孙秀芳、邹平双语学校未经其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案涉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石油开发中心大量购买并使用上述侵权产品。隆迪公司、孙秀芳、邹平双语学校、石油开发中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韩克楚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案涉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模具、侵权产品及半成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
  【审理结果】案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7(产品专利)被分解为15项技术特征,其中两项技术特征“带外置流道的泵筒”和“无内置流道的泵芯”中使用的“外置流道”和“内置流道”为创设性技术用语,当事人双方对其理解不同并成为主要争点。东营中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在使用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时,有义务在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术语进行准确、清晰地定义、解释或说明,以使得普通技术人员能理解该创设技术术语在专利方案中的含义。根据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文义解释、工具书解释、行业技术与惯用语等方法可以认定,案涉“外置流道”和“内置流道”在理解上存在歧义,在石油开采领域具有非确定性和非唯一性,从
而得出案涉发明专利的权利边界不清晰、保护范围不明确的结论,权利人的诉请依法不成立。韩克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东营中院作为全省六家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院之一,自2007年以来审理了大量涉及胜利油田石油开采技术、设备的专利纠纷案件。在2017年分别设立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和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后,我省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重新进行了划分,专利案件按地域分别集中由济南和青岛两个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本案因此成为东营中院审理的最后一件专利案件。案件涉及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两个发明专利权,审理难度较大,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均涉及对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歧义的认定,案件背后则是双方当事人对以技术产品为载体的市场格局的博弈和划分之争。简言之,本案专利在最初申请发明专利授权时,自行使用了创设性用词,但对该技术用语未按照规定进行解释,即没有写明白该专利的技术特点,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晰,专利权人的诉请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山东高院二审维持后,东营中院的专利案件审判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安吉茶叶站系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2008年,“安吉白茶”商
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安吉茶叶站经调查发现,福泽茶庄销售的茶叶外包装上印有“安吉白茶”文字,安吉茶叶站主张,福泽茶庄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安吉白茶”作为商品名称在相同商品(茶叶)上突出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安吉茶叶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结果】案涉 “安吉白茶”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即证明茶叶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划定的特定地域,该地域内的土地、气候等自然因素决定了该产区的茶叶具有《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因被诉侵权茶叶产品与 “安吉白茶”证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案涉茶叶外包装铁盒上的“安吉白茶”标识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吉白茶”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安吉白茶”文字相同,基于“安吉白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案涉茶叶包装上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其起到地理标志的作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被诉商品为侵权商品,福泽茶庄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的类型对商标保护有重要的影响。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
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性不同于普通商品商标,其识别性指向的是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而不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经营者。相应地,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普通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3.三电动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天津成威公司受让取得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自行车、自行车零件”,后注册取得 “SANQIANG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自行车、三轮运货车”。天津成威公司认为天津三公司制造、东营三销售部销售标注“三”字样的电动三轮车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结果】“电动三轮车”属不规范商品名称,根据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时的标准,被控侵权产品应认定为有动力驱动装置的摩托车,而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相关商品名称的变更,可以认定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三轮运货车”应为“送货用三轮脚踏车”,二者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对涉不规范商品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当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我国常用但未列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商品时,对该商品类别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登记机关实际使用的标准为根据,而不能以商品上标注的名称或者消费者通常使用的名称为准。本案遵从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基本法理,通过考查商标注册登记机关的公文函件和相关注册商标登记档案,在查明登记机关实际使用标准的基础上,以该标准作为认定被诉车辆商品类别的根据,既有效化解了纠纷,又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思路,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判决书曾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
  4.修正药业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修正药业公司是第11815689号“修正”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中药成药、蜂胶膳食补充剂等。广元生物公司与案外人吉林修药公司签订《产品合作协议》,加工生产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该商品使用了“修药”标识,该标识与“修正”注册商标相比对,除“正”与“药”文字及该字体颜不同外,其他文字、字体、字形、文字排列及背景“九宫格”图形均相同。2018年5月16日,安徽大全保健品公司销售了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
  【审理结果】广元生物公司受案外人委托生产的名称为“蓬生源牌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与原告“修正”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修药”标识,该标识与“修正”注册商标相比对,除“正”与“药”文字及该字体颜不同外,其他文字、字体、字形、文字排列方式均相同,特别是显著性较强的书法字体“修”和背景“九宫格”图形完全相同,从整体和主要部分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判断,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商标,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大全保健品公司与广元生物公司有使用“修药”商标,以攀附原告“修正”注册商标商誉的共同意思联络,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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