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14)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7 乙公司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请问: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突破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案例分析题8 张某应以谁为被告?
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
为,并被处以1000元。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请问:
(1)本案中的被告
是谁?并说明理由。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A区工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该职权机关的,由撤销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A区工商局。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
这种情况下,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因此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 
案例分析题9 县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
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减少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请问: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结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例分析题10 人民法院应受理张某的起诉吗?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请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进行第一审管辖。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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