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沧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
  (三)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已经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未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四)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市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确定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专利保险补助
  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实施专利导航计划
  围绕我市重点企业、特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指引企业、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
  (六)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
  聚焦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富农,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5项。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获批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或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对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确定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确定为沧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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