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

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6.04.21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6年4月21日)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向其发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双环股份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嗣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经一、二审行政诉讼被维持后,以本田株式会社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信,致使双环股份公司推迟涉案汽车上市销售,并且重新对产品外观及模具进行改造,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79.139万元。本田株式会社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就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于2010年
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在专利权恢复有效后,本田株式会社提高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双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该案经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双环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以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舆论,导致其经营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增加索赔数额,请求赔偿36574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驳回双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和本田株式会社均不服,向提起上诉。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中涉及管辖权异议、侵害专利权关联诉讼、涉案专利权确权诉讼等纠纷,导致审理长达十二年。本案判决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审法院就确认不侵权和损害赔偿纠纷事实上均已进行了审理,并在程序上也保证了双方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变更了本案的案由,明确为确
认不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判决明确,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适当并非以被警告行为是否侵权的最终结论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侵权认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过高要求权利人对其警告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定性程度,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本案判决从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以及市场交易者的商业风险等多角度进行阐述,对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何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和明确的判断,构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侵权警告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裁判参照,对于统一该领域的裁判尺度具有标杆意义。
  2. “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12年11月,高仪股份公司(简称高仪公司)以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简
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仪公司主张喷头出水面设计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但该主张未在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中体现,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虽在喷头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喷头头部周边设计、手柄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别,两者不构成近似。据此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跑道状的喷头出水面应作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而被诉侵权设计正是采用了与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淋浴喷头的整体轮廓、喷头与把手的长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两者构成近似。据此判决健龙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向高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健龙公司不服,向申请再审。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问题。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
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再审判决对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的意义、证明、确定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进行系统阐述,同时对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分类和认定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裁判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3.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XXX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简称嘉易烤公司)是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嘉易烤公司认为XXX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仕德公司) 在天猫网上销售的烧烤炉侵犯其上述专利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在其发送侵权投诉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共同承担侵
权责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仕德公司的产品侵犯嘉易烤公司专利权,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公司的格式要求,天猫公司仅对该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天猫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嘉易烤公司的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于有效通知。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审判令其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166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侵权   设计   公司   专利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