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暂行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广西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知识产权,规范院属单位和职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调动职工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院职工执行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院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以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及其邻接权、发现权、发明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院标及各种服务标记等。
    第三条 本院职工在院及院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未满一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后出站未满一年的人员在院学习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四条 物质技术条件指主要利用本单位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和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育种材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院及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执行院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院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院所有
第六条 职务智力成果包括
(一)本院职工执行本单位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本院职工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院及属单位交给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本院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得到的智力劳动成果。
本院职工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在一定时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院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植物新品种权,院各科研单位育成的植物新品种。
(二)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三)商标权,指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也包括正在注册的商标。
(四)着作权及其邻接权,指为完成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主要包括:科研试验报告、论文、书籍、手册;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摄影、光盘、录像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院拥有。
(五)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只有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租赁、服务、财务信息等,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信息,其他单位委托院及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六)商业秘密,指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市场流通等方面信息。
(七)科研材料,包括植物种质资源、特殊试验体、育种中间材料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如基因、微生物菌株等)、科研档案材料、计算机程序、音像、照片、图纸、样品、中间产品等。
(八)单位名称,包括院及属单位中英文名称、院标、所标、院徽、所徽、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九)国家法律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院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的名称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西农业科学院”、广西农科院”、“Guangx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GXAAS”, 院属各单位中英文名称及其简称(见附表)、院标、所标等依法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均为我院的无形资产院对以上标识享有专用权。
第九条 执行院属法人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院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
他智力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智力成果。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智力成果的申请权属于院属法人单位该权利被依法授予后其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归院属法人单位所有。院享有优先使用权、转让权。
第十条 利用国家、自治区、部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研究与技术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
第十一条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年内育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新品种,知识产权归院所有。
第十二条 在院及院属单位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院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对知识产权有约定并经院及院属单位认可的从其约定否则归院及院属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院及院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员及派往院外合作研
究人员等利用院及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在院外可能继续完成并获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其派出前与对方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明确我院应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四条 经院及院属单位同意受聘于院外单位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本院职工应对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书面约定并经院及院属单位认可事先未约定的知识产权归院及院属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 与院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或接受院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的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的归属应事前作出书面约定并报经院同意
第十六条 我院及所属的法人单位如有变更、终止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院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处是我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与宣传普及国家、自治区、市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院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负责协助院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终止、许可使用、转让和咨询等事宜
)负责办理院知识产权方面的资助、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负责院知识产权申请与转移的档案管理
)负责院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本院职工必须将研究结果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其中有可能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专利条件的项目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责成其先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要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积极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品种权,及时报本单位管理部门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32: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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