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黄振波,*,19xx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诶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翔云镇东山村美村89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伟,广东慧儿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泉州诶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叶菊芬
审 判 员 邵 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