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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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讃洙,*,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芦原区栋701室(月溪洞,现代公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澳,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阳岳彪。
被告:阳岳彪,*,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金讃洙与被告义乌市茁沣商贸有限公司、阳岳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金讃洙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讃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讃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讃洙负担。
审判长 王俊
审判员 陈律
人民陪审员 林青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升苗
代书记员 陈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