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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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1106帕萨迪纳科罗拉多大道1055号东500室(1055E.ColoradoBoulevard,Ste.500,Pasadena,CA91106,UnitedStatesofAmerica)。 代表人:A.J.卡拉里欧(A.J.Carralej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暴雪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9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DANIELIALEGR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301-A室。
法定代表人:张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暴雪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静波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