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1.03
【字 号】甘科计规〔2017〕16号
【施行日期】2017.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科计规〔2017〕16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甘政发〔2015〕98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日
 
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43号)和《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科技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甘肃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利用财政资金资助我省中小微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和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甘肃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创新券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保障创新券的有效实施,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审定,对创新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创新券组织部门为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为省内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经省科技厅遴选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遴选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监督和管理创新券发放和使用过程,审核创新券业务真实性并进行兑现,对创新券收券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构建创新券窗口服务体系。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技服务工作基础条件,具备完整的科技资源供需对接服务体系;
  (三)具备创新券专用服务管理场地并设立服务窗口,由专人组成团队负责创新券的运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完善的创新券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为省内从事各类科技服务的机构单位,能够为省内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含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的科技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相应科技服务并接收创新券,统计和报送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等。
  第八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由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评选,经公示后确定。
  创新券收券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应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创新券收券机构应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甘肃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v)”填报信息后打印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资质申请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创新券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报送材料及服务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创新券窗口服务机构为省内各市州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创新券窗口服务,组织宣传推广活动,推荐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汇总区域内创新券相关信息数据,提交创新券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创新券窗口服务机构主要从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遴选。
  创新券窗口服务机构应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四)资质证明材料;
  (五)推荐创新创业团队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十二条 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
  (一)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样品测试、新产品检测、产品性能测试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二)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三)技术转移服务,包括技术成果(专利)转移转化;
  (四)委托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究与试验开发;
  (五)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开展的各类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请人为在甘肃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含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由创新券窗口服务机构推荐后,申领和使用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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