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实务中网络证据真实性运用困局

浅析专利实务中网络证据真实性运用困局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证据被广泛运用在专利审查及专利相关实务中。网络证据的有效性需要考虑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中真实性通常成为证据有效性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相关专利实务案例浅析网络证据真实性中存在的运用认定难点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专利;网络证据;真实性
1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网上信息交互的爆炸式增长,网络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专利确权以及诉讼实务中。网络证据有很多特性,例如数字性、易破坏性、虚拟性等[1]。网络证据由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可能导致网络证据无法被采纳,特别是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往往是证据有效性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证据在运用中可能存在的运用难点,辅以案例进行阐述。
2 网络证据真实性认定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客观的[2]。真实性认定是专利实务中网络证据无效的主要问题,争议双方往往也会因为网络证据的数字性、易修改以及虚拟性进行争辩,导致提交的网络证据因其真实性无法得到认定而无法被采纳。
(案例一)
案号(2012)浙衢知初字第3号的案件中,原告发现被告在电子商务网站上设立的网上销售店铺中,大量展示和原告外观设计一模一样的橡皮擦产品,认为其构成侵权行为。被告进行抗辩并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提供公证书拟证明锤子橡皮擦存在现有设计,且早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在第三方贸易平台上公开;二、提供公证书拟证明图片上传到互联网的时间是远端服务器上系统自动生成的,上传人无法自行更改时间,第三方贸易平台上图片的更新日期是客观、真实的。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第一,被告提供的公证书取得时间在授权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后,虽然网页上具有早于申请日的“更新时间”,但无法证明在该时点上网页内容真实存在。相关网站是个人开办的网站,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较差;更新时间的显示由网站服务器时间设定所决定,不存在唯一性和决定性;
被告没有提供具有时间连续性的证明内容以验证网站的信息公开规律。
针对上述网络证据真实性的争议焦点,法院对网络证据真实性作出如下认定:被告在公证书中展示的产品图片的属性信息中的文件名和地址(URL)中的特定字符串与图片右侧所附更新日期具有高度一致性。被告通过公证书证明在平台中上传图片的时间是远端服务器自动生成,能够体现实际上传时间并且无法人为修改。被告所举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更新日期真实性。证据打印件完整地反映了公证当时网页的显示情况,该公证书对于下载过程的记载也能够证明该网络证据的证据来源,同时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在打印页形成的时刻与网页一致。第三方网上贸易平台与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存在主动修改网页内容以及上架时间之主观动机。综上所述,在原告未提供合理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网络证据具有真实性。
(案例二)
案号(2017)京73行初4109号的案件中,存在争议点有:
(一)网络证据内容首页中所列访问网址无法打开,公证书中的内容无法证明其公开日期。
(二)网络证据相关公证书中的下载网址与对应网络证据的页眉的下载网址不同,故该公证书不能用于证明网络证据的获取来源和公开日期。
(三)公证书中载明了在公证现场登录百度网站,通过在页面的搜索栏获得搜索结果并拷屏打印网络证据的完整过程,但该公证内容无法有效证明网络证据的公开日期。
针对上述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公证书中记载的文件下载网址与网络证据所列访问地址相同,并且公证书记载了完整证据保全过程。相关网站属于国际互联网标准化组织平台,且无证据表明网站的所属者或管理者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或合理理由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网络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公证书中明确记载的下载网络地址与网络证据首页右上角标记的文件下载网络地址明显不同。由此可见,这两份文件的获取来源并不同,且这两份文件的页面排版也不相同,不能确定这两份证据属于同一证据,因此该公证书不能作为用于证明网络证据的获取来源和证据保全过程的公证文书。
(三)该网络证据中并未记载或体现该文章来源及其公开日期,并且公证书仅能证明网络证据通过相关网站发表,但具体网络证据文件是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得到,百度网站仅仅提供信息链接,并不确保链接内容的稳定性及其公开时间的可靠性,因此无法确定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证据的网页发布时间。
3 网络证据真实性认定常见问题
上一节中通过两个实际案例的梳理,可以反映出网络证据在专利实务阶段存在真实性认定的许多难点。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难点集中在网络证据公开时间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等方面。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在多个不同的时间节点,并且公众可以获知的时间节点以及内容与时间节点是否对应也是常见的争辩焦点。而网络证据所带有的数字特性导致其可以被轻易篡改,能否有效证明网络证据中的内容在对应时间点时公开的内容一致也存在很大难度。
影响上述问题的常见原因存在网络证据来源多样、提交形式不规范、缺乏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链等。由于网络证据的来源包括国际组织网站、知名的专业在线期刊数据库网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门户网站或交易网站、BBS、博客、个人网站、聊天记录等不同类型。信
息来源权威性的差异导致对于网络证据的时间、内容真实性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仅提交打印件、复印件,缺少相关证据获取过程的公证文书,则会导致证据在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篡改遭到质疑。而对于效力较弱的证据,则由于孤证效力不足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的闭环,致使证据真实性无法得到认可。
4保障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建议
(1)充分利用公证,通过对网络证据的获取过程及获得内容的公证,保证公证文书记载内容与网络证据内容相一致,增强证据效力。如案例二中,虽然相关网址在诉讼阶段失效,但由于公证文件对网络证据地址来源及内容一致性的证明,保障证据最终被认可,弥补后续变故导致的证据瑕疵。同时也存在由于公证文件与网络证据的地址不一致导致无法有效认定信息来源,无法认可证据效力的情况。
(2)对于时间认定可以通过多角度进行时间真实性的推论。如案例一中,通过属性信息、URL特定字符与更新日期的一致关系,有效证明更新日期的真实性。
(3)在网络证据来源的选取中优先选择业内认可、权威性较高、与当事人不存在利益关系
的来源。相关来源网站对管理机制越透明,越能有效降低当事人对证据来源真实性的质疑,不存在利益关系也消除第三方信息来源对证据篡改的动机。如果仅能选择个人网站、博客等权威性较弱的来源,则要充分考虑对内容一致性、时间真实性相关证据链的获取,避免无法形成证据链导致证明效力过低致使证据无效。
5 结束语
本文基于对网络证据在专利实务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讨论了网络证据常见问题及成因,并给出了相关建议,对在专利实务中使用网络证据给出一定启示,能够更好的保证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提高网络证据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宋静娜.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的效力认定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2]吴静,于霞,马娜.网络证据在专利审查中考量的特点与应用[J].法制博览,2023(17):39-41.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3: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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