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  转贴自:驻印度经商参处    点击数:1400    更新时间:2005-10-20    文章签发:zhoulix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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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受到印度政府、产业和理论研究界的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印度拥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保护涵盖专利、商标、设计、地理标识、版权等多个领域,本文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为重点,在介绍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及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分析印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措施。
概括说来,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来完成的。完善而不断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
二、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及其历史沿革
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设计法等。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印度的知识产权立法深受英国影响,甚至有些殖民时期英国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仍沿用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一)印度版权法及其历史沿革
1. 《1914年版权法》
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1911年,印度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1914年,印度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1914年版权法》。1947年印度独立后,按照《印度宪法》第372条第1款的规定,印度仍沿用《1914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作者的权利自作品创作之时立即拥有;
(2)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载体而非思想内容;
(3)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25年;
2.《1957年版权法》及其修订
1957年,印度颁布了新的《1957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设立版权委员会;
(2)扩大版权的定义范围;
(3)作者可以在作品转让七年后及十年转让期到前重新收回权利;
(4)对公共表演颁发普通或特别许可证;
(5)对图书馆翻印书籍的做法颁发许可证;
(6)通过收费或收取版权税的方式管理艺术表演活动;
1983年,印度对《1957年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包括:
(1)因教育目的而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必须获得许可;
(2)对作者的权利提供充分保护;
(3)去除管理方面的一些弊病。
1984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印度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但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1984年的修订仍然显得十分不足。为此,印度于1987年组建了一个工作组,专门负责向政府提交修订版权法的建议报告。根据工作组的报告,印度制定了《1994年版权(修订)法》,主要修订包括:
(1)表演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
(2)组建版权协会以对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创作艺术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3)在版权的转让中既保护转让人的利益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4)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60年。
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的完全接轨。
此外,印度在1999年还颁布了《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WTO所有成员。
(二)印度专利法及其历史沿革
   1. 《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
印度最早的专利法出现于1859年。当时,英国统治者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专利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控制整个印度市场。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1882年专利及设计法》、《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以及《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其中,《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是印度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该法一直实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专利法》取代。
2.《1970年专利法》
  1947年印度独立后,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印度开始着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1953年、1965年印度政府两次向议会提交《专利法草案》,但均遭议会人民院否决。1970年,印度议会通过了独立后第一部专利法,即《1970年专利法》,该法主要基于Chand法官于1950年以及 Ayyangar法官于1959年提交的立法建议报告制定而成,其特点包括:
(1)授予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促经发明的商业化利用;
(2)授予专利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
(3)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以及过程专利;
(4)药品、食品及农业化学品等产品本身不能授予专利,只对上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授予专利。
3. 依照TRIPs规定对专利法进行的三次修订
为使专利法与TRIPs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按照TRIPs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1999年的修订对印度在1995年1月1日至自2005年1月1日间十年过渡期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的处理规定。根据修订,过渡期内印度建立邮箱系统开始收取对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自2005年1月1日才处理)。修订法还对上述产品在印度市场销售、分发的的专利销售权作了过渡性安排。
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定为20年,并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004年12月26日,印度颁布了《2004年专利(修订)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从此,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TRIPs的接轨。
(三)印度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1.《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
  该法是印度第一部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2.《1999年商标法》
  该法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四)印度设计法及其历史沿革
  1.《1911年设计法》
  该法规定了产品外形、轮廓及结构等设计的注册和保护。
  2.《2000年设计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1911年设计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2000年,印度颁布了新的设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了设计的定义范围;
(2)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分类体系;
(3)规定了失效设计的恢复;
(4)将申诉的受理机关改为高等法院;
(5)规定了注册设计的两年保密期;
(6)规定注册设计的保护期为5-10年,期满后可再延展5年。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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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职能部门
(一)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
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下属的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以下简称“CGPDTM”)是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事务的主管机关,详细情况如下: 
  1.职能
  (1)负责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的申请、审查、核准等管理事务;
  (2)向政府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建议;
  (3)承担印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2.机构设置
  CGPDTM总部设在孟买,下设五个机构(如下)。总局长是CGPDTM最高负责人,总局长之下设注册官、联合注册官、副注册官、助理注册官、审查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多个行政职级。
  (1)专利局(含设计局);
  (2)专利信息系统;
  (3)商标注册局;
  (4)地理标识注册局;
  (5)知识产权学院。
  3.收支情况
  CGPDTM能通过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盈利,以下为2003-04财年(即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CGPDTM的收支情况:
  (1)收入
  专利局收入2.035亿卢比;设计局收入500万卢比;商标注册局收入2.707亿卢比。
  (2)支出
  专利局(含设计局)支出4730万卢比;商标注册局支出4770万卢比。
  (3)净收入
  CGPDTM净收入为3.852亿卢比。
  4.专利局
  (1)职能
专利局负责受理专利案件的申请、审查、核准、续展,无效专利的恢复,强制许可证的发放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等相关事宜。
  (2)机构设置
专利局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另外还有三个专利分局分别设在钦奈、德里及孟买三个城市。每个专利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如下表):
专利局
管辖范围
孟买分局
Maharashtra, Gujrat Madhya Pradesh and Goa, Daman & Diu,
Dadar & Nagar Haveli
钦奈分局
Andhra Pradesh, Kerala Tamil Nadu, Mysore and Pondicherry, Laccadive, Minicoy and  Aminidivi Islands
德里分局
Haryana, Himachal Pradesh, Jammu & Kashmir, Punjab, Rajasthan and Uttar Pradesh, Chandigarh and Delhi
加尔各答总部
印度其余地区
  (3)信息化建设
印度专利局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可提供印度国内所有专利申请资料、专利申请处理情况及各种知识产权出版物等信息的数字化查询,还可以查询到主要发达国家专利局的专利说明书、资料。目前,专利局数据库的专利记录数目已超过13.5万项。
  (4)统计数据
据统计,2002-03财年,印度专利局受理了11466件专利申请,审查了其中的9538件;2003-04财年,印度专利局受理了12574件专利申请,审查了其中的11080件。
  5.设计局
  设计局负责管理工业品设计的注册、续展、撤销等事务。设计局设在专利局内,其机构设置与专利局相同。
  目前,设计局数据库可提供超过80000项设计记录的查询。据统计,2002-03财年,设计局受理了3124件的设计申请;2003-04财年,设计局受理了3350件设计的申请。
  6.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PIS)位于马哈拉斯特拉邦的Nagpur。PIS自1980年起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包括全球范围的专利说明书、专利技术信息及相关资料等。PIS还对外提供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服务及搜索服务。
2003-04财年,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了631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完成了199项专利搜索。   
  7.商标注册局
(1)职能
商标注册局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相关事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由商标代理人将申请书递交所属区域的商标注册局。商标注册局对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将申请书转交位于孟买的商标注册局总部。商标注册处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书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商标获得注册。
(2)机构设置
商标注册局总部设在孟买,另外在阿哈迈德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等四个城市设有分局。每个商标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商标事务(如下表):
商标局
管辖范围
孟买总部
Maharashtra,  Madhya Pradesh, Goa
阿哈迈德
巴德分局
Gujarat and Rajasthan and the Union Territories of Daman, Diu Dadra & Nagar Haveli
新德里分局
Jammu Kashmir, Punjab,Uttar Pradesh,  Himachal Pradesh and the National Capital Region (NCR) of  Delhi and Union Territory of Chandigarh
加尔各答
分局
Arunachal  Pradesh, Assam, Bihar, Orissa, West Bengal, Manipur, Mizoram, Meghalaya, Sikkim, and Nagaland, Union Territories of Andaman & Nicobar Islands
钦奈分局
Andhra Pradesh, Kerala, Tamilnadu, Karnataka and the Union Territories of Pondichery and Lakshadweep 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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