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专利法中的单一性
作者:孙丽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1期
摘 要 本文对单一性审查中常见的审查误区,尤其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应用进行阐述,同时分析了不当使用单一性给审查工作和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希望对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对单一性的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单一性 发明构思 特定技术特征
作者简介:孙丽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9.07.245
一、引言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
审查指南》进一步给出基本原则并据此提出总的发明构思、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等概念。 而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如果不能准确理解并使用单一性,不但造成无效通知书的发出,延长审查周期,还会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难以体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审查要求。基于此,笔者对单一性在实质审查中的常见误区、推荐的审查方式以及不当审查造成的损害等几个方面提出个人粗浅的认识。 二、单一性审查中常见误区
1.将已经评述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权利要求与其他组的权利要求比较单一性。 推荐做法:已经评价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属于现有技术,不存在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无需考虑它与其他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问题。
2.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情形,未考虑同一权利要求中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之间的单一性问题。
推荐做法: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个技术方案,也应该考虑其单一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