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01.20
∙【文 号】国知发管字[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推荐名额
(一)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以及截至2011年底示范创建期满且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具备示范城市的申报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各省按照具备申报资格城市数量50%的比例,向国家局推荐参加评定城市(各省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六个一票否决条件”的审查。对申报城市是否通过《评定办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条件”中的六个一票否决条件进行审查。
(二)申报城市知识产权整体状况的评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对政府投入、知识产权产出、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机构建制、创新举措及突出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
三、评定方式及程序
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今年于1月下旬启动,4月上旬前完成。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作将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局择优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城市自愿申报
符合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报函,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