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
  (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
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每年对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低于1/3,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评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提名推荐特等奖候选项目,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章 申报与提名推荐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含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应为具备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做出重要贡献。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含推广类和科普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
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成果应具备: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的应用覆盖面。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候选人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
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推荐、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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