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

***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大浪街道****七星创意工厂B栋30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G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是小规模纳税人,受个体***限制,****认为洁面仪成本很低。被诉侵权产品是中性产品,不是三无产品。在外贸交易中,许多买家要求产品不能出现厂家信息,并不是****不愿意提供厂家信息。在得知所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之后,****及时进行了下架处理。一审时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向法院展示证据的纸质件。对于合法来源的问题,证据交换时,***公司还没看完就说“可以了”,****以为其是认可我方的主张。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并无合法来源。涉案专利产品具有很高的***,****经营两年多,理应知道涉案专利。****的购货来源从线上转到线下,被诉侵权产品售价极低,且名称与专利产品极为近似,其应该是有意仿照专利产品的。****的个人原因不应成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人民币10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公司权利状况:
外观设计名称:面部清洁器(一)
专利申请日:**********
专利号:ZL2***********.6
专利授权日:**********
权利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第六年度年费已缴纳。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出具日期为***********,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涉嫌侵权事实
***公司指控****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就此举证如下:
1.********公证处***********公证书载明:***********,***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
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登陆互联网,进行网上购物,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打印。***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电脑操作**由软件“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全程屏幕录像并保存相关录像文件。***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电脑操作**以截屏文档方式保存并打印。公证保全的网页打印件内容显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了****并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订单详情页面和产品详情页面显示货品名称为毛孔清洁器电动洗脸仪充电式声波洗脸器迷你硅胶洁面仪,数量为20个,该天猫店铺经营主体为****。
2.********公证处***********公证书载明:***********,***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该处工作室收取了百世快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为7175780547××××。公证人员对***公司委托代理人收取和拆开快递包裹的**进行了现场监督并拍照后,对现场拆开的邮包进行了重新封存。
****确认经营了涉案****,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否认实施了制造行为。
三、侵权比对
**********,法官助理在一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法
定代表人到庭并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封存完好。打开公证封存外包装,里面有相同被诉侵权产品20件,随机抽取1件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没有商标、生产厂家等信息,包装正面印有“******************R&WASHER”。打开外包装内有被诉侵权产品实物1个以及英文说明书1份。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视图图片:
主视图俯视图
后视图仰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
***公司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意见:二者构成近似;
一审法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的抗辩情况
本案****当庭提交了:1、档口及其周边的图片、场地使用**、租赁合同,2、从供货方拿货的阿里巴巴采购订单(后来转为拿货),3、****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销售**,4、****在阿里巴巴上与一些****客户的聊天**,用以**,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采购获得,****没有制造的能力。
***公司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均系****手机以拍摄的形式取得的照片,其档口及其***实际情况与场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场地**及租赁合同照片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公司认为****产品虽有部分来源于其他厂商,但****一直在售卖此类产品,而***公司专利产品没有对外授权,专利产品价格远高于该类产品,****明显存在过错。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可以******的销售行为。证据4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其定制的是相关的外包装及Logo,与本案产品并无任何关联。
在庭前质证阶段,****述称:****向案外人*************购进被诉侵权产品最早是********,最后一次拿货是2019年4月份左右,期间一共进货多少大概是6000-7000,还有从其他商家那里调的产品。****进货渠道大多数是,其从厂家直接采购一次之后,感觉这个产品可以的话,就直接从线下进行采购,因为在淘宝上采购比较费事。****确认其销售了大概8000个左右被控侵权产品。
另,***公司在庭前质证阶段中明确其指控的被控侵权行为性质为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还述称“***公司经核实后****的生产行为是有其他来源的”。在庭审阶段,***公司最终明确其仍然指控****制造侵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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