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
第一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必须修读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30%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2.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者。
3.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4.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参加下列竞赛并获得 - 1 -
奖项的申请者。
2.因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在处分之日后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或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三次院级三好学生的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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