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苏志甫
【摘 要】第68号令的实施使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热点问题.GUI外观设计专利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本文结合GUI的特性和第68号令的相关内容,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产品种类、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以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问题及主要分歧进行了归纳和分析.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8(000)007
【总页数】10页(P75-84)
【关键词】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
【作 者】苏志甫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正文语种】中 文
引言
通过屏幕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用户与机器交换的界面,最早诞生在电脑领域。图形用户界面将晦涩难懂的电脑语言包裹上简单易懂的图形外衣,让使用者通过图形识别即可理解电脑语言想要表达的内容。可以说,GUI是电脑和电子产品被迅速普及的重要推动力之一。1. 吴溯等著:《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页。随着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并相互融合,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迅速发展。尤其进入移动互联时代,终端设备外在造型日益简约,GUI设计愈发重要。
从国际范围来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GUI保护的通行方式。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
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现代工业国家先后通过法律的修订为GUI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近年来,随着国内创新主体不断加大对GUI设计的投入,加强GUI专利权保护的呼声非常强烈。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3月12日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68号令明确GUI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被视为GUI专利保护在中国的里程碑式进展。第68号令实施以来,GUI设计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2015年、2016年申请量分别达到6000余件和9000余件;2017年1月至7月期间的申请量约4000余件。2.刘叶婷:《2017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设计产业发展研讨会举办》,载“中国知识产权报”,于2017年11月12日访问。
GUI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制度的变化,使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与此同时,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判定问题开始进入业界视野。2016年4月,奇虎360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成为国内首例GUI侵权诉讼,3.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字第274、275、276号案件。后者对前者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成为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对第6W107338号等六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举行口审,载“赋青春”,于2017年11月12日访问。 2016年6月,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被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公司)侵犯其“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案是国内首例涉及GUI的行政处理请求案件。猎豹公司就该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案作出第68号令颁布以来的第一份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决定,该案被业界称为“无效决定第一案”。上述案件的发生引起了业界和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关GUI的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侵权判定等成为了各方争议的焦点。但国内目前对GUI外观专利保护的研究以及实践经验积累尚不充分,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问题及分歧进行归纳分析,以期引起业界的重视和进一步探讨。
一、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依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需要,也是进行侵权判断的前提。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
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该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同样应遵循上述规则。但由于GUI的特殊性,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GUI专利申请图片是否清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如果专利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楚,则其保护范围无法确定,一项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发明创造,很难获得专利权应有的保护。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角度来讲,清楚表达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GUI而言,用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GUI视图同样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根据第68号令的规定,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于动态GUI外观专利申请,申请人提供
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和关键帧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的变化趋势。5.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材料,在目前已提交的GUI类专利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GUI设计没有表达清楚和完整。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审,一些视图不清楚的问题在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才暴露出来。相较静态GUI而言,动态GUI对于视图的要求更为特殊,根据第68号令,动态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提交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和关键帧视图,但不要求提供动态视频文件。实践中,由于申请人水平参差不齐,依据其提交的视图,能否唯一确定动画的变化趋势,将成为确定动态GUI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争议性问题。
对于没有满足清楚表达要求的GUI外观专利,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通过无效程序解决,侵权程序视情况中止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侵权程序中直接作出处理,例如,以保护范围不清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在“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指出,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6. 参见(2012)民申字第 1544 号民事裁定书。但该案涉及的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能否参照执行,存在一定分歧。对于该问题,《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提供一种可供借鉴的处理思路,该条规定:“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现行专利法确立了民行二元分立的诉讼架构,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被告认为专利权效力存疑的,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通常中止民事诉讼,等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果。但此种处理方法导致审理周期过长,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也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作出的适应性规定。若无效程序被启动,则专利侵权诉讼一般应当中止。若经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则不需要中止诉讼,迳行判定被告不侵权即可。只有在合理期限内(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该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7. 参见宋晓明、王闯、李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0期。上述处理思路,同样适用于图片或照片不符合清楚表达要求的GUI外观专利。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24: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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