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保护期限及中国专利法(同名9442)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及中国专利法(同名9442)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美国专利:专利期限经批准,最多可延长5年。
a、种类:(1)发明(2)外观设计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发证日起14年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
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加拿大专利:
a、种类:(1)发明(2)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
意大利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申请日起15年欧洲专利:
a、种类:发明
b、保护期限:申请日起20年
南韩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注册日起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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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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