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研究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研究
作者:陈彩云 汤湘希
来源:《会计之友》2021年第23期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信息披露; 日本经验; 创新驱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 F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23-0030-06
        一、问题缘起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源泉,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信息能够在企业股东、管理层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经济决策中
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企业与信息使用者沟通的桥梁,有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强化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能力的目标。根据传统的信息披露标准,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属于表外项目,利益相关者无法通过阅读企业的财务报表来分析知识产权质量以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由于财务报表中未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政府监管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知识产权真实价值和总体风险,无法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优化经济资源的政策。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定有依有据的操作标准,将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成为推动世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备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能够良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问题,保证知识产权信息的充分披露。例如,日本经济产业省通过发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明确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从而提高了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日本投资者协会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大部分投资者认为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能够有效地满足其信息需求①。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加强了公司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沟通,增强了内生发展动力,自2004年以来专利注册数量与专利申请数量的比率(专利注册率)趋于增加,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变得更加严格,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正逐步由数量向质量转变②。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长,已成为名实相符的知识产权大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发布的《中国专利统计简要数据(2019)》中显示,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呈稳步增长趋势,知识产权质量效益持续提升,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0.1万件,发明专利授权量为45.3万件③。知识产权的迅猛发展,以及近年来以苏州恒久和星网锐捷等公司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实案件的爆发,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除证监会制定的披露要求外,我国财政部于2018年11月发布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規定》[ 1 ],要求从2019年开始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但是,以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的财务报告,无法对知识产权施行合理有效的事实及价值判断[ 2 ]。随着知识产权规模越来越大,如何借鉴域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制定的经验,提高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以便政府监管和信息使用者决策,成为一项值得研究的现实课题。本文以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为背景,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优化进行讨论。
       
        二、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4年10月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 3 ]。随着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的进一步发展,以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本为代表的新兴知识资产逐渐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内容。由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忽略了资质、劳动力组合、客户等非常规知识资产的信息披露,为扩大知识产权范围,将所有知识资产囊括在信息披露范围内,2005年10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 4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日本经济产业省继而于2008年10月制定了《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法提供了细致的指南,2012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实务需要又对此做出了全面的修订[ 5 ]。《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是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的进一步完善与补充,至此,日本便形成了以三者为基础的完整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
        (一)信息披露理念
        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是经济产业省在相关行业政策的指引下,为规范企业的知
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而构建的实用操作基准,并非强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标在于加强公司与市场的交流,强化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的制定是以原则为导向,更多地是从战略角度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做出披露指引,而《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的编制是以规则为导向,对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和方法进行了细致设定,是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的扩充和深化。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所涵盖的思想是:不应当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加以束缚,而应当通过提供导向性的基本原则来指引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其基本目标是将企业商业活动告知利益相关者,并与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价值观,从而产生可持续利润,提高企业价值。因此,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属于严格自愿披露。
        (二)信息披露方式
        根据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企业应结合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进行披露,能够使企业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更具相关性。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时,应当使信息使用者理解如下内容:企业商业特征和管理方向、未来业绩预测、知识产权价值创造方法、未来不
确定性及应对策略、知识产权指标等。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报告或便于利益相关者查询的其他方式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因而,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并未规定披露的具体形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披露形式。除定性披露外,还建议公司根据隐含假设,利用相关定量数据来证实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避免误导市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估值。
        (三)信息披露项目
        在信息披露项目上,要求从高层管理者的角度展示企业知识产权整体状况,强化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和预测性信息披露。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时,首先应对企业目前的知识产权基本管理理念、商业模式等总体概况进行简要描述,其次应对企业过去一定时期内的知识产权价值链与基于知识产权的经营绩效等既往表现进行详细披露,同时应披露企业知识产权的未来价值创造、未来风险管理政策、基于知识产权的未来目标利润等未来预期信息。基于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三种时态下的知识产权信息,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准确理解企业知识产权前后关联的内在趋势,形成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连贯性认识,从而能够从整体上对知识产权形成更为精确的估值。
        (四)信息披露指标
        在信息披露指标上,要求以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的可靠性为原则选取相关指标,保持披露内容与披露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指标将知识产权管理过程“可视化”,能更加客观直接地展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从以下七个方面提供了相关指标:管理层立场与领导力、选择与集中、对外协商能力、创新速度、团队合作、风险管理和社会共生,具体如表1所示。其中,管理层立场与领导力反映了企业经营理念、目标、策略的共享和渗透程度;选择与集中展现企业产品或服务、技术、客户与市场等的选定和聚集状况;对外协商能力体现了企业与销售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上下游外部各方的协商能力及联系程度;创新速度表达了企业创造新价值的能力与效率;团队合作是个人能力与组织力量结合情况的体现;风险管理展现了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公告以及风险应对;社会共生则表达了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状况以及社会对企业的接受度。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与披露项目相关的较为重要的指标进行报告,无需计算所有指標。
       
        三、我国与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异同比较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
        1.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披露标准
        中国证监会2004年1月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最早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对企业现有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与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等信息的披露进行了明确。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发布了《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二章第六节第四十五条第二目规定,对于与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主要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列表披露其数量与期末账面价值、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状况、使用或保护期限、许可状况、是否涉诉等详细信息。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在其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中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键技术人员、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等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变化及影响。同时,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目要求企业披露所开展的相关研发项目的进程及预期目标,第
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披露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及风险。
        可见,现有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较多,多以描述为主要表达形式,针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要求各异,内容相对较为分散。我国现有规定一方面能够让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具体情况,如知识产权取得方式、是否存在许可或质押等;另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系统反映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如现有规则要求企业披露未来发展战略信息,该信息即为企业整体的未来战略计划。我国现有规则并未明确将知识产权运营方式、知识产权价值创造方法、知识产权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对利益相关者决策举足轻重的信息作为强制披露重点,说明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披露重点,更具灵活性。
        2.会计准则中的披露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将不同类别的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分别披露其期初与期末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累计摊销额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等。此规定仅针对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忽视了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为了从会计上规范企业知识产
权的信息披露,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监管,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我国财政部于2018年11月颁布《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科学细致的指导。该披露标准规定,企业既应按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别披露知识产权数量信息,同时还可以自愿披露知识产权相关描述性信息。数量信息包括知识产权账面价值、累计摊销额、减值准备金额、知识产权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金额等。描述性信息包括知识产权应用情况、知识产权对重大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知识产权资本化时间和申请状态,以及失效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等。
        以准则形式制定的披露标准,偏重于对知识产权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提供指导,但受到以机器和机器体系为关键要素的产业革命的影响,所能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较差。具体表现为: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的现有会计规则具有天然的技术弊端,对知识产权存在确认和计量障碍,无法真实反映知识产权内含价值和市场价值;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并不能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变化规律。鉴于非财务信息披露能够增加知识产权信息的有用性,可以在会计准则而不仅仅是监管规则方面优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议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30: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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