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第三章专利保护
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
1.中心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优点:(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
缺点:(1)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2)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
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纰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到了利益平衡点。
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
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
2.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
3.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
4.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相同和等同)
5.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出现矛盾,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果能够确定权利要求书不对,可以以说明书确定保护范围。
考点三:专利权权属纠纷
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登、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形: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高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谓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单位职工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虽然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或者仅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发明还需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只能归单位所有,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无权自行约定。
职务作品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仍由其发明人享有,受法律保护。
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
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委托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归受托方。
(2)合作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有约从约,没有约定归所有发明人共有。
考点四: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被控侵权技术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应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要求保护的专利:A+B+C被控侵权产品:A+B+C+D
要求保护的专利:A+B+C被控侵权产品:ABD
(1)相同侵权的判断。
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相同”包括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表述上完全相同,或者表述上虽不完全相同,但表达的实质含义相同。(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且该技术特征没有被专利文件明确排除。
(2)等同侵权的判断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虽然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即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未经许可制造或销售该产品构成“等同侵权”。
避免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通过非实质性的替代逃避法律责任。
等同特征的常见形式包括:
①已知的常用技术要素的简单替换
②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
③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
④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等
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时间点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日,这样可以防止被控侵权人在不改变专利技术实质的情况下,以很容易联想到的新出现的技术代替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
2.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公开,但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则认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能再通过主张构成等同侵权而获得保护。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为授权而放弃的部分不能再成为受到保护的范围。
考点五:海外专利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
1.加强海外专利布局
围绕出口产品的主要市场或未来产品的潜在市场,提前开展专利申请和布局,对关键技术加强核心专利布局,同时注重外围专利的数量积累。
2.提前储备海外服务机构
提前储备海外服务机构,有助于企业在遇到专利纠纷时第一时间联系上专业团队帮助应对,并争取尽可能多的筹备时间,妥善制定应对策略。
3.加强案件主导权控制
对内:企业应当组建以知识产权(法律)管理部门为主导,行政、技术和市场人员参与的诉讼应对团队,负责与外部律师团队沟通。
对外:在聘用律师团队方面,企业应聘用具有中、外双重执业资格,精通中文与当地语言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帮助企业与当地代理律师沟通,加强案件管理,或者选择直接聘用具有中外双重执业资格,精通中文与当地语言的
律师代理案件。
4.成本管理控制
委托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检索,本地化处理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国内被诉企业还可以联合应诉,按一定比例分担费用。
5.做好展会纠纷应对预案
第四章专利运用
考点一:专利检索
1.专利检索的含义
(1)专利检索的概念
专利检索是指从海量专利信息源中迅速而准确地出符合特定需要的专利信息或文献线索的方法和过程。
专利检索的基本要求是全、准、快、灵。“全”是指没有遗漏。“准”是指有针对性。“快”是指用时短。“灵”是指灵活使用各类检索要素和检索策略。
(2)专利检索的目的
常用查全率和查准率来衡量专利检索的效果。
查全率常用来衡量检索系统与检索者检出相关信息的能力。
查准率常用来衡量检索系统和检索者拒绝非相关信息的能力。
2.专利检索式的构建
在获取关键词、分类号、人名、号码、日期和国别地区等专利检索要素后,接下来就是构建相应的检索式。
专利检索式的构建一般需要考虑三个方面内容,包括:
(1)检索要素的扩展。
检索要素确定后,为尽可能快速、准确、全面地获得检索结果,需要进行扩展。检索实践中,每种要素都可以进一步扩展与组合,一般常用的扩展方向有横向扩展和纵向扩展。
①关键词要素
横向扩展是指从检索要素词义的角度进行扩展,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别称、俗称、缩略语、同义词、近义词甚至是反义词,甚至还要考虑可能的别字。
例如:“抗焦虑”的反义词是“焦虑”,“防止泄露”和“密封”。
纵向扩展包括从一个检索要素向上向下扩展,延伸到其上下位概念。
例如:可以从“电机”扩展到其上位概念“传动装置”或“传动单元”。
例如:从“显示单元”延伸到其下位概念“人机界面”“触摸屏”。
②分类号检索要素
横向扩展主要是考虑不同类别分类号的相近范围的分类号。
例如“LED芯片”IPC分类号为H01L33、C23C16、C30B29,对应的MC分类号为U12-A01A,对应的FT分类号为5F041/CA。
纵向扩展的方式是将其延伸至下位或上位分类号,以使检索结果更全或更准。
③对于人名要素
横向扩展:考虑简称全称以及中英文的表述方式。
例如:IBM(简称)与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全称)。
纵向扩展:考虑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由于并购所产生的公司关系变化。
④对于号码、日期和国别地区要素
横向扩展:同一件专利不同类型的号码、相似或相近日期、加入同一国际组织的不同国别地区等。
纵向扩展:存在前向或后向引文关系的专利号码、优先权日、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之间的相互扩展,以及存在紧密联系的国别地区。
(2)检索要素的组合。
目的:达成“检全”与“检准”的平衡。
检全:“部分要素组合思路”——“块检索策略”
在检索要素表达上做“加法”,尽可能扩充检索要素的表达,而在检索要素数量上做“减法”(尽可能剔除非基本检索要素,并且还要进行部分基本检索要素组合检索以实现更加全面的检索。(表达要素可以少,表达要素的表达方式多。与表达要素相关的技术都会出现。)
检准:“全要素组合思路”——“渐进式检索策略”
使用相对较准确的检索要素表达,适当增加一些非基本检索要素,在没有获得合适结果时,需要进一步扩充检索范围。(可以多限定一些检索要素,以求与检索目标更加贴近。)
(3)检索要素的补充和排除
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检索目的,需要检索者结合对发明构思的理解和专利文献的阅读,发现并及时补充新的检索要素,发现并及时排除检索噪声。
考点二:专利许可的类型和法律效力
1.独占许可(只有被许可人自己可以用,权利人都不可以用)
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域、期限和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且专利权入既不得另外再向第三方许可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自行再实施该专利技术。
2.排他许可(只有权利人和被许可人可以用)
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域、期限及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也可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但不得再另外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
3.普通许可(权利人、被许可人、其他被许可人均可使用)
普通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地域、期限及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且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同时仍有权继续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
4.分许可(被许可人的许可)
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入在合同约定地域、期限及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并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的许可。
①必须在许可协议中明确允许分许可的,被许可人才能分许可;
②三种许可类型经权利人特别授权均可分许可,但分许可必须是普通许可;
③分许可处于从属地位,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主许可的有效期限,地域范围不得超过主许可有效地域范围,使用方式不得超过主许可证所约定的使用方式,超过的行为则构成专利侵权。
5.交叉许可
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是指协议双方采用相互许可专利使用权的方式来代替相互支付专利使用费。
效力等级排序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的法律效力视许可约定的排他与否而定,如果排他,则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反之则与普通许可相当。
考点三:专利布局定位分析
明确布局主体专利技术的对标对象、目标和方向。
1.保护式定位:主要是用来防御,其重点在于保护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因此专利的创造和部署需要和产品与关键技术紧紧结合。
2.对抗式定位: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竞争需求,更注重挖掘和部署一定数量的具备高价值的核心专利。
3.储备式定位:着眼于未来,需要注重挖掘和部署一定数量的具备行业控制力的专利,更强调前瞻性申请和储备性申请。
考点四:专利导航的主要特点
1.以专刺数据为基础——区别于一般决策方法的最核心特征。
2.以精准建模为方法——具体操作方法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3.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由信息价值最大化实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商标基础
考点一: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于1993年第一次修正时,将服务商标纳入注册保护。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区别来源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只有生产经营者创设的,用来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才是商标。
通用名称不具有区分来源功能,不是商标。
3.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应当突出醒目,便于识别和记忆。
4.商标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声音等,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考点二: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
国际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三种原则:
1.使用原则
在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以商标使用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最先使用商标的人获得商标权。
2.注册原则
商标只有经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才能获得商标权,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未使用过的商标,也同样可以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我国以注册制为基础,兼顾使用。
3.混合原则
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在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的与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机会。
考点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査(重点)
实质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为。包括两方面:
一是禁止性条款的审査,亦称为绝对理由的审查;
二是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査,亦称为相对理由的审查。
1.禁止性规定的审查(绝对理由的审査)
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是审查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2.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査(相对理由审查)
包括: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相对理由审查中,商品与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注册或者驳回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3.相关概念的解释
(1)同一种商品(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土豆与马铃薯为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例如,毛巾与枕巾、衬衫与裤子互为类似商品,餐馆与饭店互为类似服务。
(3)相同商标。在审査中,相同商标指两个标识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或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例如,“Susanna”与“SUSANNA”为相同商标,即表现形式的细微差别不影响商标相同这一判断结论。
(4)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文字、数字、图形、颜或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意义或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例如,“丰泽园”与“丰泽源”近似,“熊猫”与“panda”近似。
考点四、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
(一)受案范围(5)(重点)
1.商标驳回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査后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服务)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2.不予注册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服务)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务)上异议成立,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3.注册商标撤销复审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4.无效宣告复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复审。
5.无效宣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或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二)法定期限(熟悉)
(1)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申请决定、异议成立决定、注册商标无效及撤
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2)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第六章商标使用
考点一:注册商标的变更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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