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知识学习笔记

专利法律知识学习笔记
专利权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
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
3、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特征:
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及特征:
专利权: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统治垄断权)
主体:专利权所有人,即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内容: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又有自己的特征:
1、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发明20年,实和外10年,不得续展)
3、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调整对象):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1、专利制度的起源:源于中世纪特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市民以15年制作各种布的垄断权,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种专利。被称为现在专利制度鼻祖的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规》。
2、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
公开。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3、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保护: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必须首先制定自己的专利法。
(2)科学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只有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
(3)公开通报:即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充分公开,让社会尽快地、尽可能清楚地获取相应的知识和信息。
(4)国际交流:是美国1836年的专利法首创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其专利法的基准。
(三)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
利制度的推动;同时专利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
1、激励知识创造。
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三、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
《专利法》于84年3月12日通过,并于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92年9月4日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修订(第一次):
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
2、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4、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5、增订了本国优先权。
6、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7、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次):
1、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2、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①增加规定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其专利产品的内容。
②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明确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
③增加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引起争议的诉讼时效。
④增加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主张权利时,法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3、简化、完善有关程序。
①在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国有关审查资料的规定,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
料。
②取消撤销程序。
③增加规定请求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件》相衔接。我国94年加入。
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中国专利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合作条约》的受
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申请人的申请,可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所称的指定局或者选定局,我国需要就处理专利国际申请问题与条约的有关规定
相衔接。
可获专利的主题
一、发明:
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从词义上看,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则或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
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二、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当然,一件物品本来是可以移动的,后来被人们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动的物品上,这样的物品仍然可以作为实用新型的对象
①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的外部立体表现形式,且具有相当的体积。
②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之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或联结。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组合,也是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对象。
三、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彩或它们的结合所
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台湾称“新式样”)
特征: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彩或其结合而创作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
此处所指的“美感”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①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能够被人们的视觉感知。对于隐性的、人们的视觉在正常情况下感觉不到的外观装饰,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②外观设计的图案不明显违反社会风俗。
③外观设计能够引起人们美的感受。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现行法(修订)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的对象是:
(1)科学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可专利性
一、概述:
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广义: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指的那些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4、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与国内外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狭义: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4项标准。
二、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一)新颖性:
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具有决定性作用。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
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
专利制度中技术的公开:一项技术已经处于非保密状态,任何人均可在公开场合以合法方式获得该项技术。
确定时间点:
①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点。
②是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
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
1、冲突申请(抵触申请):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虽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冲突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1)先、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
(2)先、后两专利申请所具有的技术主题相同。
(3)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
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保护措施:宽限保护、优先权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
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创造性:
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条件,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也有国家称为先进性或进步性。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三)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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