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手机基带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第一份判决出炉

案例中国⼿机基带芯⽚发明专利侵权案第⼀份判决出炉
摘要
近⽇,科创板IPO发⾏⼈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起涉诉⾦额⾼达⼀亿元的⼿机基带芯⽚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该案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津03知民初319号。⽬前,天津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已经作出⼀审判决,认定被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公司”)⽣产、销售的ASR3601基带芯⽚侵犯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判令被告翱捷公司⽴即停⽌侵权⾏为,并⽀付展讯公司经济损失2431万元以及合理开⽀10万元。据了解,该判决系国内⼿机基带芯⽚发明专利侵权案的第⼀份判决。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系展讯公司拥有的201180004859.4发明专利,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了⼀种移动终端及其业务处理⽅法、基带处理芯⽚,使基于单射频单基带⽅法的多卡多待移动终端,在处理其中⼀张⽤户卡上PS域业务的过程中,可以处理其它⽤户卡上的⾼实时性业务。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成为关键
据翱捷公司上市申请⽂件披露,涉诉产品为翱捷公司型号为ASR3601的⼿机基带通信芯⽚。展讯公司于
2020年12⽉22⽇向天津市第三中级⼈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翱捷公司⽴即停⽌侵权⾏为,并⽀付展讯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以及合理开⽀30万元。关于侵权证据,展讯公司提交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认为被控侵权芯⽚完全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案,已经落⼊了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诉讼过程中,展讯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民法院提起了⾏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即停⽌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可以理解的是,原告提交的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能否被法院采信将对案件定性产⽣重要影响。作为被告,翱捷公司很显然也意识到了这⼀点,因此针对原告鉴定意见,翱捷公司不仅全盘否定,⽽且还提交了相反证据,以主张不侵权。据翱捷公司上市申请⽂件披露,翱捷公司另⾏委托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以下简称“上硅所”)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鉴定并出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沪硅所【2021】鉴字第019号),其结论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全部独⽴权利要求相⽐,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据此,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认定,上硅所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与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形成了完全相反的鉴定意见。因此,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采信成为本案关键。
《最⾼⼈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证据规定》”)规定了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标准。根据《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23条之规定,⼈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审查:(⼀)鉴定⼈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鉴定⼈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三)鉴定⽅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段是否可靠;(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六)鉴定⼈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七)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从⼀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了侵权成⽴,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具有⼀定说服⼒。换句话说,不管从鉴定⼈资质的审查⽅⾯,还是从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的⾓度,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都经受住了诉讼考验,被法院予以采信。另⼀⽅⾯,被告提交的上硅所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并未被法院认可。究其原因,上硅所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应当是不符合《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要求。
⼆、科创板IPO招股说明书作为证据在赔偿额中的认定
关于侵权获利数额的问题,翱捷公司上市申请⽂件有着详细的记载。根据翱捷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翱捷公司⾸次公开发⾏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件的审核问询函的答复》记载,翱捷公司披露了⽣产定制芯⽚的⽑利率。此外,根据《关于翱捷公司⾸次公开发⾏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
请⽂件的第⼆轮审核问询函的答复》记载,2019年以及2020年1⽉⾄9⽉,翱捷公司销售的ASR3601型芯⽚的收⼊分别为142.95万元及7714.78万元。也就是说,翱捷公司披露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和⽑利率,天津市三中院判决认定的获利⾦额2431万元应当就是来源于此。
三、案件点评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尤其是技术事实复杂的通信专利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近年来,不乏有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尤其是技术事实复杂的通信专利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近年来,不乏有⼀些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多个结论相反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这种案件中,知识产权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经过质证,鉴定⽅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都将成为双⽅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在双⽅鉴定意见“打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质量”会对案件起着⾄关重要的影响。
另⼀⽅⾯,拟上市企业在⾯对知识产权纠纷时,针对上市审核机构问询所作出的回复意见可能构成当事⼈的⾃认,对关联的知识产权诉讼产⽣影响。本案中,翱捷公司在针对上交所回复意见中关于涉诉芯⽚技术⽅案、型号、销售数额的确认便构成⾃认,法院可以依据被告⾃认的事实对赔偿额进⾏认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6: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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