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1)天然物质从自然界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2)菜谱和烹调方法,是区别于食品加工方法的、由厨师现场操作烹制即做即食的菜肴的方法。
烹调方法的实施受烹饪者操作技巧等随机因素的影响,因此,烹调方法及其得到的菜肴不具有再现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3)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4)物质的医药用途若为疾病的诊断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若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化学发明说明书的撰写
4.1化学产品发明的公开法
26.3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
当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时,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1)化学产品的确认当发明是一种化合物时,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或分子式(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因、分子立体构型等),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公开与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包括各种定性或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申请的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之间的区别能被清楚地辨认。
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分子式应当按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公开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公开;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公开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公开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公开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2)化学产品的制备化学产品的发明,说明书中必须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应当具体地说明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
对于化合物发明,还必须有制备实施例。
(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的公开化学产品的申请,应当充分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公开一种用途;如果一种新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相比,在结构上接近,则应当充分公开它的用途和效果(关于如何判断结构接近,参见本章
第5.5节(3)的例子)。
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应当公开其具体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的程度。
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并且应当是所属领域中通用的或标准的方法。
若为特殊方法,应当加以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方法。
4.2化学方法发明的公开(1)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公开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工艺条件以及必要时还应公开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达到发明目的。
(2)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除了其化学成分、性能参数等应当公开至能被确认之外,还应当公开其来源。
新的原料物质,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应当公开其制备方法,否则不能认为该发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料物质为天然物质的,除了公开其产地外,还应说明其基本化学成分或能确认该物质的基本参数。
4.3关于实施例(1)说明书中实施例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的可行性。
(2)不能允许申请人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写入说明书,尤其是其中与保护范围有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写进权利要求。
后补交的实施例只能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参考。
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化合物的新颖性(也适用于其他物质)(1)一种化合物,如果在一篇现有技术文献里已经提到,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该文献的启示能制造(或能分离,如果是天然的)该化合物,则该化合物缺乏新颖性。
这里所谓“提到”的含义是:
a)化学名称、b)分子式(或结构式)、c)理化参数和/或d)一种制备方法(制备方法中也包括原料)有明确的定义或说明。
(2)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如果只公开化合物的上述a)-d)的部分内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从这篇文献中或公知的常识中理解到如何得到所要求的化合物,则这篇文献不能用来破坏发明化合物的新颖性。
(3)在化合物的名称和分子式难以辨认的情况下,一篇现有技术文献所公开的理化参数、或鉴定化合物用的其他参数等,可以用来破坏发明化合物的新颖性,但必须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这篇文献能制造(或分离)该产品。
(4)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
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
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的每一化合物的新颖性。
一个范围的化合物(例如C1-4)能破坏该范围内两端具体化合物(C1和C4)的新颖性,但若C4化合物有几种异构体,则C1-4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异构体的新颖性。
(5)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现有技术中已公知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5.2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开放式和封闭式与新颖性的关系假如一个在先申请的组合物甲(A+B+C),另一个在后申请组合物乙(A+B),两者发明目的相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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