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简介

简介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
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意义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内容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版权的的获得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
  1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
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2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4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5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6、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9: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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