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权和人权的冲突与协调

专利权人权的冲突与协调
管荣齐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解决专利权和人权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首先对专利权和人权的内涵进行了解析,在此基础上阐释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后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专利权是国家或法律赋予的,而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专利权没有人权属性,人权也不包含专利权;专利权和人权的冲突表现在专利权和健康权、专利权和食品权、专利权和环境权三对范畴之间,而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利益冲突和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两个方面寻答案。对于专利权与健康权、专利权与食品权而言,已在国际层面和制度层面实现;而对于专利权与环境权来说,还需要发展中国家付出艰苦的努力。
关键词:专利权人权冲突协调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引发了专利权和人权的冲突,导致2001年11月在多哈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以下简称《多哈宣言》),2003年8月30日通过《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Dec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以下简称《执行决议》)。但问题只解决了一部分,专利权和人权的冲突不仅仅局限于公众健康领域,也不仅仅在于国际层面和制度层面。
一、关于专利权
以授予市场垄断权而奖励发明创造的思想由来已久,英国的詹姆斯一世(James I)曾以专利特许证(letters patent)形式授予其政治支持者以贸易垄断权。1可见专利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由君主个人、封建国家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2专利权制度首先出现在西欧,并且发生了由特权(privilege)到财产权(property)的过渡。以授予垄断权的方式对技术发明提供保护,著名的有1474年的“威尼斯法”(Venetian Decree of 1474),以及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 of 1624)。随着工业革命的来临,英国逐步修订《垄断法》,开始以财产权的方式保护技术发明。随后,美国、法国和荷兰也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颁布了以保护财产权为宗旨的专利法。3
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主要有三种学说:自然权利说、公正说和鼓励机制说。自然权利说主张人们发明技术后就自然享有权利,公正说认为发明人因付出创造性劳动或投入大量资本而享有权利是正当和公平的,鼓励机制强调国家或法律赋予专利权的目的是鼓励发明人提供更多智力活动成果。“自然权利说”和“公正说”解释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会产生许多难以自圆其说或不通的问题,如:发明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保护,专利权在空间和时间上都非常有限,两个以上各自独立做出的相同技术发明时只有一人获
得专利权。只有“鼓励机制说”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较为恰当的理论说明。4
关于专利权的属性,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人身权肯定说和人身权否定说。人身权肯定说认为专利权由人身权与财产权组成,其中人身权主要指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人的署名权产生在根本无“专利”可言的或专利之前,且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仍然存在,并非专利权的一部分。事实上,专利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性质的权利,没有任何人身权的属性。根据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外乎以下五项: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4、销售权;5、进口权。5从权利性质而言,这五项权利都属于财产权,而非人身权。
二、关于人权
人权理论存在三种基本观点: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6天赋人权说主张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说强调人权是法律赋予的,社会权利说认为人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比较而言,天赋人权说阐明了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和存在的根本价值,始终处于主流地位,并被写进各种国际人权文书,7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以下简称《联合国宪章》)8、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以下简称《世界人权宣言》)9、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10。
人权的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11从各国和
世界人权立法来看,人权主体已由个体扩大到体。个体人权反对君权、神权及其他特权,呼唤对个体正当权益、自由发展、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尊重;体人权是从个体人权派生和抽象出来的,12指具有共同特征的人作为整体所享受的权利,如妇女人权、未成年人人权。民族自决权是最早和最广泛地被接受的一项体人权,根据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 nd Peoples”),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人民,是由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组成的新型民族。13
人权的客体可分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习俗权、道德权、法定权、实有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文化权。14有的学者提出了“三代人权”的内容体系,其中第一代是政治与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同意权和人民主权;第二代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休息权、普选权、受教育权、妇女平等权、结社权;第三代是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权、继承人类共同以产权、环境权。三代人权形成人权发展的链条,每一代人权是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从第一代到第二代再到第三代,不是一个取消一个,而是保留已有的积极成果走向发展的更高的阶段。15
三、专利权和人权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利益。”“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6《经社文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对
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被保护之权利。”17有人基于此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权属性”。18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上述规定或是针对版权而言的,或是作为社会公众之一而分享知识产权利益,而这都不能归属于专利权的范畴,亦即不能因此得出专利权具有人权属性的结论。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专利权和人权相互隔绝却和谐并存。但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尤其是《TRIPS协议》签订以后,专利权和人权进入了相互抵触和冲突的时期。19《TRIPS协议》所体现的专利权制度一方,与作为另一方的国际人权法律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20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三对范畴之间:
(一)专利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经社文公约》,健康权作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人权,是为维护本人和家属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21专利权与健康权的冲突在于:1、专利药品专产专销,价格昂贵,影响不发达国家的居民获得;2、专利药品技术垄断,限制贫穷国家及其人民获得相应技术;
3、专利药品的研发首先考虑市场回报,而不是贫穷国家的需求;
4、专利药品的生产和分配日益集中于少数企业之中。22
(二)专利权与食品权之间的冲突。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经社文公约》,食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23专利权与食品权的冲突在于:1、含有专利基因的农作物的花粉传播到未授权的农田,这些农田里的农作物就可能被清洗,从而造成粮食生产资源的破坏。2、病虫害会使含有专利基因的农作物没有收成,如果没有替代物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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