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关工作。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其职责如下:
(一) 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伦理道德教育的首要责任。
(二) 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博士生的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并落实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履行学校或所在学院安排的各类博士生培养活动,包括对博士生的课程教学、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和答辩等。
(四) 指导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
(五) 支持并指导博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新增列博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五条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第六条申报人的身份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我校在聘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副教授需任现职两年及以上。
(二) 与我校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及合作培养博士生协议单位在聘的教授。
(三) 与我校签约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教授,或我校聘任期内的海外名师和国内名师。
(四)协助学校开展一流学科和上海市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由创新团队推荐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校外教授。
第七条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获得学位),近三年为本科生授课时数达到相应岗位职责要求且无教学事故发生。
第八条申报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申报当年的7月1日为界),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九条申报人近三年的研究成果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本校申报人成果要求
(二)校外申报人、学校近三年内引进人才申请新增列为博士生导师的,其成果署名可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但成果单位的署名方式及其他要求按上表执行。
(三)对于在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对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申报人,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经申报人所属部门学术分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进行聘任。
第四章新增列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与纪律要求
第十条新增列博士生导师遴选由校学术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遴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本人填报《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复印近三年符合条件的研究成果材料一份,交至所属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二)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者的名单和材料上交研究生处,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得上报。
(三)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对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
审查,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五)公示。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名单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凡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需按本办法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新增列博士生导师遴选的纪律要求如下:
(一) 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按《上海体育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16〕59号)进行处理,并通报申报人所在单位。
(二)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须全过程回避,一律不得参加审核评议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 严格实行保密制度,对聘请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都要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诉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仲裁。对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五章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博士生导师招生的年龄要求(以7月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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