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知识产权范围
我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我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得的权利。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物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新的计算机软件等。
2.职务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及商业机密。
3.外单位委托本校所承担的科技开发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专利的实施许可。
第二条职务技术成果范围
1.在职教职工承担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的科技计划、纵横向及技术开发课题取得的成果;利用我校名义、
利用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取得的成果;自筹资金,利用工作时间完成的科技成果。
2.退休、退职或者调出人员做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我校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3.在我校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委托培养生(含进修生)在我
校学习期间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工作完成后,教职工需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编制的软件程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校科技档案室归档,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需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鉴定,以免提前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校技术秘密。
第四条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学校。完成人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享有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五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六条学校公派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以及学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生、硕士生,在国内完成的科技成果,除与外单位有协议的以外,成果归学校或双方共有。
第七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和调离的教职工及在我校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生、委托培养生(含进修生)在离开学校前,须将在本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资料、试验资料、设备、产品、编制的软件程序等全部交回学校,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转让,并有责任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和集体不得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我校的职务技术成果、专利和技术秘密。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收缴全部非法所得,直至停发工资、降职、解聘等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天津科技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转让与许可实施,在签订转让与许可实施合同前,发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价值评估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示后才能生效。向或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一条学校对转让与许可实施所得实行的分配方式为:学校收取转让费的30%作为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资助和奖励,其中25%入专利资助帐户;2%水电;2%学院管理费;1%经费管理。70%作为项
目负责人科研管理费。
第十二条凡是以天津科技大学名义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须在学校科技处备案,并在学校科研系统中录入,否则在职称晋升和聘期考核等均不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自新办法执行之日起,原有文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27: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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