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际公布之日起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可为公众获得-WIPO

C
PCT/A/44/3
原文:英文
日期:2013年7月22日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
大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第19次例会)
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日,日内瓦
PCT实施细则拟议修正案
国际局编拟的文件
概述
1.本文件载有PCT工作组(“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修订《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建议1。拟议修正载于附件一,与下列事项相关:
(a)强制性的扩展检索(拟修正的细则66条和70条);
(b)自国际公布之日起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可为公众获得(拟删除细则44条之三和拟
修正的细则94条)。
1本文件所指“条约……条”和“细则……条”是指PCT和PCT实施细则(“细则”)中的条款,或者拟修订或拟增加的条款,视情况而定。本文件所指“国家法律”、“国家申请”、“国家阶段”等,包括地区法律、地区申请、地区阶段等。
PCT/A/44/3
第2页拟议修正
强制性的扩展检索
2.工作组在2013年5月21日至24日召开的第六届会议上通过了细则66条和70条的拟议修改,根据缔约国或相关各局在会议之后国际局安排的短暂期间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准备提交大会,供本届会议审议(参见会议的主席总结第33段,转录于文件PCT/A/44/1的附件PCT/WG/6/23)。
3.细则66条和70条的拟议修改载于本文件的附件一。在工作组协商一致的文本之外进行的进一步措辞改动,已提请各方注意并在上述附件的脚注中作出了解释。有关拟议修改的信息由秘书处发布在WIPO网站中的工作组电子论坛上2,供缔约国或相关各局提出意见。本文件所载的修改文本考虑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4.细则66条和70条修改结果将是,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初步审查时进行“扩展”检索,但在几种例外情况下可不进行扩展检索,例如不是该局审查的主题,没有经过国际检索单位检索,以及认为这种检索根本无用的其他情况。
5.在批准细则66条和70条的拟议修改时,工作组意识到,需要在未来讨论《PCT行政规程》(尤其是相关表格)和《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的适当修改时解决一系列细节问题。如果拟议修改获得大会批准,在其生效之前,成员国将就《PCT行政规程》(包括表格IPEA/408和IPEA/409)和《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的修改进行进一步讨论。
自国际公布之日起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可为公众获得
6.工作组在第六届会议上进一步同意删除细则44条之三的建议,与该条的删除相呼应,还同意了细则94条的拟议修改,载于本文件附件一。这些修改提交于大会供本届会议审议(参见会议的主席总结第78段和79段,转录于文件PCT/A/43/1的附件的PCT/WG/6/23)。
7.这些修改的结果将是,自国际公布之日起可以从PATENTSCOPE获取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原始语言)和申请人答复这些意见时提交的非正式评论意见(以原始语言)。有关可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和报告译文仍将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制作。
拟议修正条款的“誊清”案文
8.所有拟议修正条款的“誊清”案文(没有下划线或删除线)载于本文件附件二。
生效及过渡性安排
9.关于修正条款的拟生效日以及所需过渡性安排的信息由秘书处发布在WIPO网站中的工作组电子论坛上3,以征求意见和建议。本文件所载的提案考虑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10.关于细则66条和70条的拟议修正,为了让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有充分的时间更新目前的IT系统及内部流程和程序,建议这些修正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并仅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提出要求的国际申请。
2参见www.wipo.int/pct-wg/en/。
3参加www.wipo.int/pct-w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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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11.关于细则44条之三的拟议删除和细则94条的拟议修正,建议该删除和修正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并仅适用于2014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特殊的过渡性安排看来没有必要。
12.因此建议大会通过下列关于本文件附件一中所载的细则拟议修正的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议:
“本文件附件一中所载的细则66条和70条的修正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并将适用于所有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只要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在2014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提出。”
“本文件附件一中所载的细则44条之三的删除和细则94条的修正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并将适用于国际申请日在2014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13. 请PCT联盟大会:
(i) 通过本文件附件一中所载的
PCT实施细则的拟议修正案;并
(ii) 通过上文第12段中列出的关
于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拟议决议。
[后接附件]
PCT/A/44/3
附件一
PCT实施细则的拟议修正1
目录
第44条之三 [删除] 书面意见、报告、译文及意见的保密性 (2)
第44条之三.1保密性 (2)
第66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3)
66.1和66.1之二[无变化] (3)
66.1之三扩展检索 (3)
第70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4)
第94条文档的获得 (5)
94.1  获得国际局持有的文档 (5)
94.2和94.3  [无变化] (5)
1通过加下划线和删去相关案文的方式分别显示出增删的内容。拟议修正条款的“誊清”案文(没有下划线或删除线)载于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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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2页
第44条之三
[删除]
书面意见、报告、译文及意见的保密性
第44条之三.1保密性
(a)  除非经申请人请求或授权,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不得允许任何人或机构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获得:
(i) 根据本细则43条之二.1作出的书面意见,根据本细则44条之二.3(d)准备的书面意见的译文或申请人根据本细则44之二.4提交的对该译文的书面意见;
(ii) 根据本细则44条之二.1作出的报告以及根据本细则44条之二.3(b)所准备的该报告的译文或申请人根据本细则44条之二.4提交的对该译文的书面意见,如果已作出所述的报告的话。
(b) 为(a)的目的,“获得”一词包含任何第三方可以获得认知的方式,包括个别传达和整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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