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研究

我国专利评价报告制度研究
作者:田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
        摘要: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作为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改进,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利益相关人对专利权的合理行使界限等方面有着很高的价值。当然,该制度也存在定性模糊、缺少配套的程序给予救济及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当在之后相关立法中首先明确评价报告的性质,并通过增设当事人参与环节,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主体范围等方式对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法修订;申请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94-02
        作者简介:田华(1973-),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研究方向:专利法。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我国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所增设的内容,其前身为专利检索
报告制度。该制度目的在于促进提升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进而平衡专利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程序利益。
        一、评价报告制度的源起与发展:从检索报告到评价报告
        (一)我国专利纠纷解决程序存在复杂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均需经过有关专利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获得授权。他人认为在公开后或授权后的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相关实质要件的,可以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提出意见或请求。上述步骤由于主要由有关专利审查和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故而属于行政程序。当事人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出相关行政诉讼。由此导致我国有关专利纠纷的解决分布在行政确权与司法侵权的二元体系中,专利有效性与否的判断以及专利相关纠纷的妥当解决,一直被广泛关注,程序拖沓的现实逐渐催生出多种制度与措施。
        (二)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及发展
        相对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经过初步审查,其获得
权利成本低、权利稳定性差,现实中往往给民事诉讼程序造成困扰。为了弥补这类专利权缺乏稳定性之缺点,基于二元体系下初步审查制度所导致的具备权利外观但权利状态却不稳定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为了追求现实中的权利行使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设立检索报告制度。应当肯定的是,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自建立以来,在减少提高司法和行政二元体系的运行效率,在缩短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阻挡一些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权滥用诉权,减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了不少积极作用。[1]

本文发布于:2024-09-29 05:30: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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