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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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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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林广海 李剑 许常海
  作者单位:
 
目次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与经过
  二、《规定》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1年12月27日,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细化《规定》第3条,配套发布了《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规定》同步实施。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并结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以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与经过
  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2017年起,批复同意南京等27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1月,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在此之前,先后批准近200家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相应区域的商标、著作权等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激增,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需要作进一步优化,以便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在统一裁判标准、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是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应尽可能统一,便于当事人诉讼。《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以下简称《2010年通知》)基于当时各地案件类型和数量分布差异大等实际,规定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批准。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各地管辖标准不统一问题日益凸显。
  二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需要进一步优化,合理定位法院审级职能。当前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没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致所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小的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地方法院反映,这种情况不利于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判力量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也不利于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统一裁判尺度职能的发挥。
  三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整,确保“三合一”审判机制功能充分发挥。目前部分地区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容易造成针对同一权利的民事、刑事案件管辖不协调情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明确了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上述决策部署为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存在的问题,民三庭牵头起草《规定》。起草期间,多次征求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部门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条文稿作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规定》的基本原则
  《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职能作用,紧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兼顾推动知识产权审判重心下沉和充分发挥专门审判机构优势的指导思想,《规定》采取“特殊案由列举+其他兜底”的起草思路,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发明专利等特定类型案件,充分聚焦重大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同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多元解纷、化解矛盾的重要功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坚持依法解释。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类型及诉讼标的额标准,对管辖布局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紧扣各地经济发展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衡等实际情况,《规定》从案由、类型及标的额3个方面入手,明确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和标准。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为确保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理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决定》),明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这7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7:1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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