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

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1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莹卫书平于海砚 
【审理法官】曾莹卫书平于海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金海宁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马育夫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陈媚凤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金海宁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马育夫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陈媚凤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良金海宁马育夫陈媚凤 
【代理律所】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 
【被告】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截至二审辩论终结前上诉人尚未取得涉案发明专利授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抄袭其创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2月23日取得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平频加震开声的乐器拾音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8年1月12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弦乐器同频加振扩声技术"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9月28日取得授权(专利号:201820053261.3)。2019年4月7日,原告就被告上述专利(专利号:201820053261.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ZL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实用
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还查明,2018年10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被告诉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案【案号:(2018)粤73民初3326号】)。2018年12月18日,被告提出撤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73民初3326号民事裁定,准予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撤诉。2019年2月20日,被告再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86号】,要求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上海悟萍淡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提出撤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186号民事裁定,准予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及客户中发布关于被上诉人侵害其专利的文章或者律师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具体评述如下: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
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产品抄袭其创意,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被上诉人的名誉也没有受到损害。对此本院认为,截至二审辩论终结前上诉人尚未取得涉案发明专利授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抄袭其创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前委托律师向被上诉人发出律师函的,仅是向被上诉人单方发出,并未造成公开影响。但是,上诉人在及客户中公开发布关于被上诉人侵害其专利的告示行为确有不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亦对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及正常经营活动必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对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具体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维权必然产生相关费用及具体案情,一审酌情支持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万元的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8:35: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惠州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乐器拾音器、调音器、麦克风、乐器专业音箱及乐器周边电子配件的销售与研发服务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惠州市德博声学有限公司是一家开发、生产、销售多媒体技术及产品、声学制品、乐器及配件、音响设备等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16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就原告生产、销售的吉他共振拾音器(公开销售产品型号为:R1、R2)涉嫌侵犯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申请号为:CN201810031861.4)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已处于公告法律状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公告)号:CN108022576A】权利的相关事宜,要求原告收函后立即停止一切侵犯被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文件《一种弦乐器同频加振扩声技术及共振喇叭在乐器上的应用》技术原理和权利细则相关侵权行为,并本着友好务实的态度,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向被告作出说明和答复。否则,被告将会采用法律途径对原告及相关侵权企业、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的商家、用户进行法律维权和追责。此外,原告在惠阳吉他行业中发布标题为“天音加振拾音器体验—黑豹的,听过这个
都老了-吉他…"的视频时,被告即在该权发出警告,称原告已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告知原告律师函已经发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2018年7月23日,被告向阿里旺旺用户发送一则告示,内容为:“您好,我是德博声学有限公司市场管理专员,您涉嫌销售我司DOUBLE品牌产品侵权产品,严重侵犯影响到我司品牌形象及利益,请迅速下架停止销售,今特发此含警示,如不按规定执行,我司将联合阿里平台官方执行品牌管理权益,将会影响你所用账号封号及芝麻信用体系,造成封号,后果自负,一旦封号我司将严厉遵守平台协议,绝不解封。"并附向原告发送的上述律师函图片。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有效专利的前提下,在“惠阳吉他行业信息"散布原告产品侵犯其相关专利的专利权,并在阿里旺旺等客户内散步未经核实的律师函,向原告的客户散布不实言论,已经侵犯其名誉权,造成其较大经济损失,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3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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