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哪些认定标准

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哪些认定标准
授予专利权有具体的条件限制,新颖性是授予的客观条件之⼀,那么在授予专利的过程中新颖性的具体认定标准有哪些呢?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法律内容,欢迎⼤家阅读。
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哪些认定标准
(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公开、使⽤公开和⼝头公开三种公开的⽅式,即⽤上述的⽅式公开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新型。
(2)时间标准;同⼀发明或实⽤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分别独⽴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标准。⽬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种是发明⽇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就具有新颖性;另⼀种是申请⽇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之前未被公知公⽤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们所公知公⽤的发明或实⽤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公开上采⽤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在使⽤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以前六个⽉内,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丧失新颖性:⼀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次展出的;⼆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次发表的;三是他⼈未经申请⼈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是给申请⼈的⼀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申请⽇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件或者公告的专利⽂件中。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以前六个⽉内,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次发表的;
(三)他⼈未经申请⼈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综上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有更多专利的问题或者法律咨询,欢迎到店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3:32: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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