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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外观设计专利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这是因为,大多数小商品的创意创新,体现在小商品的外观设计上。因此,小商品经营户更侧重于挖掘小商品的外观设计。事实上,相较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小商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可能性比较大,也比较容易。同时,相较于版权保护等其他途径而言,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确定性更大,排他性更强,保护力度更大。但现实中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以便更好地发挥外观设计对小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总数偏少。虽然,相较于以往,关于小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越来越多,但是与小商品新品数量相比,显得太少。
2.主动保护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营户偏少。在申请获批外观设计专利的小商品经营户中,实际动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自己小商品外观设计的很少。特别是在小商品经营户的品牌知名度不高,企业处于起步阶段时,虽然运用注册商标保护自己,却没有用外观设计专利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3.在维权时碰到的困难不少。小商品外观设计很容易被模仿,因为对小商品外观设计进行仿制既不会遇
到复杂的技术壁垒,也不会碰到高资金投入的门槛,仿冒者只要比照购买的原版产品或者直接比照宣传海报中小商品图片就可以轻而易举地仿制。因此,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逐年增多。例如,服装服饰类小商品外观设计被假冒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品牌服装服饰的新款一经推出,便遭遇无数竞争者的仿冒,其侵权速度之快令
人咂舌。
二、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1.立法者观念与执法者实际操作的差异。立法者认为,只要在《专利法》中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即可,如果对审查时限做出规定显得过于死板,应当放手让执法者自由执法。而执法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操作便利与否,不顾立法者观念及立法本意,规定了对自己比较宽松的审查时限,而且该审查时限仅仅作为自身工作规程而定,对外并无承诺的约束力。在立法者心目中,认为已经构建了一个完美的制度,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去执行,就能够达致立法的本意。殊不知,没有对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的每种行为规定包括时限在内的完整行为模式,就有可能导致一些行为主体借故某种客观原因而延迟自己的行为,这样产生的危害不容小视。因此,当一项外观设计经过漫长的行政程序最终获得保护时,也许市场上早已充斥着仿制品,分不出谁真谁假,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也失去了本身应有的意义。
2.执法者理念的落后。合格的执法者在执行法律之时,一个基本准则是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包括执法行为的方式、时间等因素。而优秀的执法者在执行法律之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最优的方式、时间等因素,使得自己的执法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严格执行专利法的同时,确实也煞费苦心地制定了详尽的专利审查指南,约束审查人员的审查行为。但是,在缩短审查时间上所作出的努力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此外,在基层知识产权局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权限的限制,面对很多专利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局只是对权利人进行软性的法律援助,并未给予太多有实效的帮助。
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由于审判时间比较长,对于解决小商品外观设计专
利纠纷而言,往往会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对涉嫌侵权的其他小商品经营户,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相对比较困难。一些法院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时只针对比较容易操作的银行账户、房产等,面对账户没钱、无房产的侵权嫌疑人,法院进行保全的力度较小。这也是导致很多权利人不愿打官司的主要原因所在。
3.小商品经营户不重视。很多小商品经营户不重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没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划。首先,一些小商品经营户在设计完成后没有马上提出申请,就直接上市,丧失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获授权的机会。其次,一些小商品经营户在设计完成并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就直接上市,使
得自己的小商品在数月内都处在被竞争者合法仿冒的危险境地。
小商品经营户不重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出于成本考虑,虽然每件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成本并不高,但是由于小商品经营户开发设计新款式的速度相当快,往往每个月都有几件、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新款推出,倘若为每件小商品款式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专利申请与维持的总体成本将非常高昂;二是从收益角度考虑,外观设计专利得到保护的力度不大,而且很多款式流行不到半年便被淘汰,小商品经营户会觉得非常麻烦。例如,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远远少于实际创作的服装外观设计数量,其主要原因就是国内多数服装企业认为对本企业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利益微乎其微。
三、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策
1.修改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的规定。外观设计的典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利为主、多种立法模式并存的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给予专门法和著作权法双重保护的模式;还有一种就是以日本和欧盟为代
表的专门立法模式。相对而言,专门模式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将使得对外观设计进行的法律保护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学者提出对于纺织品等小商品而言,进行多重保护,特别是要构建工业版权制度。
目前看来,我国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国可以在下次修订《专利法》时,对外观设计审查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可以考虑对外观设计进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综合保护。
《专利法》应当借鉴《商标法》的办法,对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各种专利分别规定最长审查时限,在时限届至时,只要审查部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不符合授权条件,就应当先行授权。这种时限,发明专利可以长些,譬如规定四年或五年;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短些,譬如规定半年或一年;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最短,譬如规定三个月或半年。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仅仅限于形式审查,审查人员的压力并不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实际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事实上中间很多属于排队状态。如果集中消灭掉中间排队的申请文案,那么每件新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时间完全可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没有要求,就没有动力。当立法者规定了最长三个月的审查时限后,说不定审查部门对大部分申请可以在一个月就完成审查工作。
2.缩短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化审查流程,缩短小商品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时间。对于积压的申请文件,应当组织力量加班加点处理完,以便保证后续的审查在更短时间内完成。既然每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都要招录新的审查人员,那么能不能打个提前量,多招录一批人员,缓解一下积压申请的压力。此外,对审查人员进行更细致的分类管理、分类审查、分工细化的好处是审查人员更加专业化,效率更高。
对于小商品而言,有不少小商品款式变化多、流行性强,可能上市几个月后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2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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