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4次会议审定)
    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般规定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二、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许可人、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或公平竞争权利被侵犯的,按特许合同约定的内容,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原告。
  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
  (一)权利人为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原告。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二)知识产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
  (三)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四)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五、法院追加诉讼主体,一般限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追加共同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前提。
  六、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侵权人应作为
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七、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加工、定作产品(标识),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八、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涉嫌侵权产品、或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标注在侵权产品上表明其“监制”人身份,该委托人、监制人为适格被告。
  九、在销售商品时搭赠涉嫌侵权商品的,商品销售商与搭赠商品制造人为共同被告,原告不主张或明确放弃追加其中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追加第三人的除外。
    著作权纠纷
  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如在作品上署名课题组或编写组,则课题组或编写组的组成人员为作者。
  十一、合作作品,仅有部分作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作者作为共同原告参
加诉讼,被通知的作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除外。
  十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不涉及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个人为原告。
  十三、著作权人一项或数项权利,既可以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也可由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方式由他人行使,但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除外。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受到侵犯,该权利的著作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权利内容及性质,自行或共同提起诉讼。
  十四、侵犯著作权诉讼,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如果诉讼请求仅限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著作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原告;如果诉讼请求涉及赔偿损失的,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应为共同原告,著作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取得损失赔偿的除外。
  十五、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是提起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
  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诉讼中,制片者为原告。
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十七、在音像制品或其复制品、包装物上,标有P、c圈符号(伴有首次出版年份),署有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该署名者为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或被告。
  十八、侵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诉讼,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人为原告,图书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未约定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社自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追加相关权利人为共同原告。涉嫌侵权的出版者为被告。
  十九、网络服务提供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为共同被告。
  二十、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其与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
  二十一、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
者为适格被告。
  二十二、侵犯广告类作品著作权诉讼,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主,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为适格被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7:20: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007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