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厦门狮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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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东海大道东段100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军,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厦门狮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65号102、202、302室。
法定代表人:郑俊锋,总经理。
被告:上海狮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4423室。
法定代表人:郑根仁,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公司)与被告厦门狮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狮涛公司)、上海狮涛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狮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张振军,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杰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
**********.5、名称为“一种抬压脚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工具;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工业缝纫制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际化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于2013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抬压脚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8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5,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经原告取证调查,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139号的“上海狮涛服装机械”店铺内购买了“G50”型号的缝纫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机身上印有被告上海狮涛公司的名称等信息,还取得被告厦门狮涛公司开具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上海狮涛公司开具的单据及名片,被告厦门狮涛公司还在(www.stao.cn)上展示了前述产品。该产品经原告对比分析,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庭审中,原告明确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5确定保护范围。
两被告共同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产品系贴牌生产,来源于案外人浙江宝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宇公司);3.涉案专利创新程度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情况
名称为“一种抬压脚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21日,专利号为ZL2***********.5,专利权人为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该专利权人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该专利目前有效。该专利包含6项权利要求。
2017年9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29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其中记载,专利权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保留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如下:
1.一种抬压脚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压脚结构、第一传动结构及第二传动结构,压脚结构连接第一传动结构,第一传动结构与第二传动结构之间通过抬压脚拉杆连接,第二传动结构与膝控装置和内置在缝纫机机壳内的电控装置连接,膝控装置和电控装置可独立地
驱动第二传动结构动作,第二传动结构通过抬压脚拉杆带动第一传动结构动作,第一传动结构动作的带动压脚结构动作,电控装置的动作由控制器控制,所述的第二传动结构与膝控装置和内置在缝纫机机壳内的电控装置连接的具体结构是:第二传动结构为呈7字形的抬压脚后拉杆,抬压脚后拉杆的拐弯处铰接于缝纫机机壳上,在抬压脚后拉杆拐弯处的水平侧的杆体的中部连接有膝控装置、后部设置有电控装置的自动抬压脚顶轮,自动抬压脚顶轮的下方设置有电磁铁,电磁铁的铁芯与自动抬压脚顶轮配合动作,在抬压脚后拉杆拐弯处的下侧的下端与抬压脚拉杆的一端铰接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抬压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抬压脚后拉杆拐弯处的水平侧的杆体的中部与膝控装置的膝控顶杆的一端铰接,膝控顶杆的铰接端的连接孔为条形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抬压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控装置的电磁铁固定在缝纫机机壳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抬压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传动结构是:包括有抬压脚前杠杆,在抬压脚前杠杆的一侧设置有抬压脚凸轮,抬压脚前杠杆的一端与抬压脚
拉杆的另一端铰接、另一端与压脚结构铰接,抬压脚前杠杆、抬压脚凸轮均铰接在缝纫机机壳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抬压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脚结构是:与抬压脚前杠杆铰接的压脚升降板,压脚升降板与压脚导架连接,压脚导架上设置有压脚。
该决定宣告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7年6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该专利说明书0020部分记载,上述的抬压脚后拉杆拐弯处301的水平侧的杆体302的中部与膝控装置50的膝控顶杆501的一端通过螺钉铰接,膝控顶杆501的铰接端的连接孔是条形槽502。在使用电控装置70控制自动抬压脚的动作时,抬压脚后拉杆30绕拐弯处301的铰接点转动时,抬压脚后拉杆30与膝控装置50的膝控顶杆501的铰接点可在条形槽502内上下移动,不连动膝控装置50,从而实现了电控装置70与膝控装置50能相互独立地实现抬压脚的动作。
二、被诉侵权事实
***********公证书记载: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操作手机登录“139********”,与“郑卫锋狮涛”的聊天记录显示,8月28日,向“郑卫锋狮涛”订购型号G-50的平缝机产品一台,含税价格2,450元,并约定上门自提。
***********门面标识有“上海狮涛服装机械”的店铺,在上述店铺收取了物品三箱,并取得单据、发票及名片各一张。单据上印有被告上海狮涛公司的企业名称,发票上盖有厦门狮涛公司的公章。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4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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