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特作如下项规定:
1、技术信息中心是公司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办是公司知识产权的法律审核职能管理部门;保卫部是公司商业秘密(含专有技术)的审查保护职能部门。
2、在确定重大科研开发项目时,公司各承担研究开发的单位要对国内外已有文献和专利进行系统地分析和查新,作为立项依据,以减少不必要的科研投入。
3、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设计、革新及新技术推广等过程中要始终跟踪监视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分析相关技术的专利状况,防止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要对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产权界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1)对科研开发项目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宜专利保护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应适时申请专利,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后方可进行成果鉴定、使用、展示、提供样品或样机、转让技术等活动,但涉及公开技术细节的,需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其申请后方可进行。
(2)对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不宜申请专利但具备商业价值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在成果鉴定时应同时认定是否为专有技术。其他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取得成效之后,在项目验收时应同时认定是否为专有技术。
对认定为专有技术的,由成果鉴定或验收小组根据该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和具有的商业价值,提出划分等级和划定密级的意见,报保
密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密级、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并报技术信息中心备案。
(3)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组的成员,对被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对鉴定或验收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者,取消其参加任何鉴定或验收工作的资格,直接责任者要承担相关行政或法律责任。
4、公司所属、所管各单位的所有职工在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有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条款,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从事与之相关的工作的员工要签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5、公司所属、所管各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了解公司或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开发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等交还所在单位,并按国家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原所在单位签定合理的限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外来人员在学习、工作、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要签保密协议。上述人员在限制协议或约定所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侵权。
6、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订立的技术、经济、贸易合同及文件应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得接受限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培训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公司及所属单位和被委托方或合作方等当事人各方对所涉及的智力成果各自享有的权益,尤其应明确约定公司及所属单位对该成果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以及专有技术权益。合同文本必须经过本单位法律管理
部门的法律审查,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到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7、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妥善保管。要完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要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情人的范围,凡因工作需要而借阅商业秘密资料者,必须按保密规定办理相应的借阅审批手续、遵守相应的保密制度。
8、公司拥有的专有技术在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核心技术内容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尤其是涉及公司重点研究开发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论文在发表交流前,必须经技术信息中心组织的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方可投稿。未经公司技术信息中心组织的审查而发表或交流,一律不得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进入公司的科技市场收购,不得参加公司的自主创新奖励,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其个人负责。公司所属内部报刊物不得刊登涉及关健技术
并且未经审批的科技论文,公司组织特别是有外部人员参加的技术讲座、讨论会、研讨会时要对可能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或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9、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在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杜绝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10、因资源整合或其他原因造成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有。
11、公司所属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所有专利申请费用和年维护费用等要由该单位按照公司科技市场管理办法进行收购并支付相关费用;申
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按规定向申请单位申请各种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条款及标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1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申请费用和年维护费用等由个人承担,也不能向所
在单位申请各种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私自申请为非职务专利,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3、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非职务发明专利变更为职务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所属单位后才能享受职务专利的有关费用报销和政策性奖励。
14、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专利以及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投入或投入部分资金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产品开发及生产实践和经营销售活动中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
15、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见习、实习、工作、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
16、凡列入公司及以上各级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虽未列入公司及以上各级计划项目但取得了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或认定的专有技术,其专利权由公司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专有技术权益由公司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享有。
17、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其研究开发的技术应进行专利性分析,根据其技术和经济前景,决定专利申请策略,对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项目,与公司技术信息中心联系适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18、公司技术信息中心要对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凡属保密范围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应按保密专利办理。
19、专利授权后需将专利授权证书由复印件报公司技术管理部备案,原件由专利权属单位负责保管。
20、专利申请、审查、维持、代理等费用从公司及所管的科技经费中列支,可进入生产成本或科研成本。
21、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第二年,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第三年,每年由公司技术信息中心负责进行专利维持审查,对不适宜继续保护的专利应及时放弃,不再交年费。
22、公司对其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或通过科技市场收购的成果,有权决定在公司内进行推广转化。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3、向公司外部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必须报公司技术信息中心和综合办法审核批准。
2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前应经过专利资产评估,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25、通过公司科技市场进行收购的论文、专利和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作者必须是河南永锦公司所属单位或所管辖单位。否则不予收购,版面费等费用不予支付。对于非第一完成单位或非第一作者,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0:1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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