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历来是一个复杂而且争议很大的问题,这主要缘于软件本身的特点。计算机软件是知识密集型产品,软件开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成本极高,而开发出来以后又很容易复制,并且复制所需费用极低。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其应用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盗版行为也越来越猖獗。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计算机产业的正常发展,必须对计算机软件给予法律保护,以制止盗版行为。
究竟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从目前来看,对软件的法律保护几乎涉及了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切领域。对所有国家来说,采用何种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都还是一个尚未最终定论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的灵魂,是计算机应用的关键。如果没有适应不同目的需要的计算机软件,人们就不可能将计算机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科研、教育等几乎所有领域,计算机也只能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目前,以信息技术、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计算机软件技术作为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一,已成为信息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2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概况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软件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所做的贡献越来越大。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力度,重点打击盗版的猖狂行为。但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并非越大越好,凡是都得讲究度的掌握。否则势必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
2.1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我国在计算机软件技术和软件法律保护方面比较落后,远远落后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特殊立法。著作权保护准确的讲是对作品创意和思路的表达,而不是保护创意自身,它本身也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对计算机软件构成部分的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2.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
就目前的国情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分析,第一,是以版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础性力量。如此一来,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的特质仍能得以保持,使其能够继续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避免重大变动所带来的司法实践和思维观念转变的难度。第二,是以专门的软件保护法作为计算机保护的中坚力量。这主要是考虑到满足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的双重属性。第三,是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综合保护的形式,多种方式并行,以适应知识经济挑战的需要。这不仅能够体现法律各分支之间
的交叉关系,还能给于软件更加全面的保护,采取综合保护的模式,应当有主有次,具体软件具体对待,针对计算机软件制定技术标准,做到以专门软件保护法为主,其他保护方式为辅的调整方式。
3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面,经历了长期的争论和探索。逐步从著作权保护发展到专利保护,最终把专利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一种对软件加强专利保护的潮流。
美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涉及商业秘密法保护、版权法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和商业外观保护、计算机技术的特殊保护。多数软件公司倾向于采用综合法律保护,其中以版权法和专利权为重点做诠释。软件版权保护法的范围包括程序码文字部分的保护和程序非文字部分的保护。在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v。Altai Inc。案中,就涉及到程序非文字部分的保护方面,确立了区分计算机程序思想与表达形式的一种规则:“区分思想和表达也可以参照该作品要表达的目的来区分”。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裁定: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超出程序的文字标码,扩大到程序的结构、序列和编排方式,即程序的非文字保护。
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权包括软件是否能够取得专利、软件专利的审查和有效性。软件是否取得专利,在Gottschalk v。Benson案中,描述和请求的方法是不是《专利法》意义内的方法,美国最高法院如果裁定授予本森发明专利,则该专利就会占数学公式,从而专利本身就成了算术本身,也许专利应该扩
大到涵盖这些程序。200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发表了《对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从而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给与了指导。
总之,美国对计算机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其次,开展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最后,在审定雇员的手续、签订软件开发与咨询协议、软件许可证与销售协议、贸易秘密保护等方面的给与了重视,并采取了实际行动。
4对计算机软件过度保护产生的负面效应研究
从中美两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案件中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不仅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还可以寻求多个法律的重叠式保护。
Michel E。Porter分析认为,这些技术和法律上的论据在各大企业竞争战略面前毫无依据,为了企业的最大利益,他们需要的先进的生产力和创新的产品,该产品能真正的满足市场的需要从而抑制其他产品和同类似产品的萌芽,软件行业无非采用这种思路来使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取得竞争之位。
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过程中,我国也曾出现过度的现状,2002年1月1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条例)完全取消了1991年发布的“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人或其他合法受让者得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从而把所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的非商业合理利用软件,统统视为违法,加以处罚,显然是在过度保护软件的使用。
软件专利的保护也不利于软件行业的发展和前进。在中国软件的专利保护时间是20年,与其他行业相比越来越困难,不管从技术角度还是物质支持方面来说,软件编码技术的专利减缓了信息积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专利内容含糊不清,缺乏关键数据,其次是牵制了研究的方向和范围,最后是限制了研究成果的发表,比如有专利的编码技术与少与开放软件有关,很难与其他的编码技术进行科学的比较。
5结论与建议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摸索,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跟进。笔者认为,基于国际保护的便利和软件自身属性,应主要从著作权角度对其加以保护。考虑到其兼有的工具属性,应同时补充修改专利法使极具创造性的软件的思想也能得到完整的保护。(下转第121页)
中美两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及负面效应研究
张原瑞
(云南农业大学,云南昆明650201)
【摘要】对计算机软件产权进行保护,是当前业界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涉及到计算机软件技术自身的发展和主权国家软件产业成长。本文阐述了国内外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了过度保护计算机软件对行业产生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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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4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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