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条客体要求

专利法第五条    客体要求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五条 客体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客体要求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客体要求
专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主体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主体
第二十条第一款  、保密审查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
条例第十七条  请求书事项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本条例第十七条请求书事项
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定义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二条 实用新型定义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合案申请条件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合案申请条件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
修改原则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
修改原则
条例第十八条说明书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 附图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规定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本条例第十八条 说明书规定 
本条例第十九条 附图规定
本条例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合案申请条件
发明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条例第二十二条  权利要求书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属权利要求
条例第二十四条  摘要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说明书说明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请求书声明
发明初步审查
遗传资源来源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新颖性
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 重复授权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分案申请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独立权利要求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视为未提交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视为未提交
发明实质审查内容要包括: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4、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
专利法第二条  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客体要求
专利法第九条
禁止重复授权
第二十条第一款
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合案申请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书 从属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修改不超范围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分案
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依据专45条无效宣告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理由)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专利法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客体要求
第二十条第一款、                                  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是抵触申请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  遗传资源来源说明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外观设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三条  修改不超范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或者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分案申请文件要求
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委托代理  ================== 不符合以上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五条-              授权客体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平面印刷品不授权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主体
本条例第十七条                请求书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图片      外观设计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定义,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专利申请文件要求(3 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撤回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文件修改原则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分案申请
专利法第九条 禁止重复授权 先申请原则
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申请文件书面 中文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专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专第十七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该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所称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
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的表格,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专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0:1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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