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师生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同济大学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同济大学,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学校所有。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1、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3、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二、专利申请
发明人须真实填写《同济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确认后,交学校审批。
发明人可通过学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代理公司(须提供代理公司有关资料)。代理费用以《费用标准表》为最高费用,超出部分,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合作申请的专利(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同济大学必须是第一申请人。同时必须给出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并详细说明该专利推广实施所须的条件。
对于一个发明申请两个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支持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收到公布通知后,由学校提出实审请求。对于需要尽快受到保护的专利,发明人可以提出提前公布申请。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性报告》。
专利受理和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三、资助及奖励条例
发明人填写《同济大学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由科技处审批。
资助范围为同济大学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资助费用为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3年年费。
专利申请中发生的资助费用由学校统一交纳,发明人不应自行交纳,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发明人承担。
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推荐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奖励办法另定。凡获得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的项目的奖励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理工一类学科科研业绩核定办法的修正说明》(同科[2003]009号)文精神。
专利实施后,收益的分配参照《同济大学科技、涉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001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中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分配办法执行。
专利授权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项专利的资助。
学校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则自行缴纳维持费。在学校停止资助后专利得以实施,实施收益的8%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归发明人所有。
四、专利的转让、实施
专利权的转让是以专利权人变更为前提的一次性买断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式。专利权转让后,除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仍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外,原专利权人失去对该项专利的一切经济权利。
学校专利权的转让,需由发明人提出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专利的实施需经学校同意,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该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颁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本条例解释权属同济大学科技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510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同济大学科技处
20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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