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术语表

知识产权术语表
A
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商标-不正当竞争]。产品的原产地以及特定地理条件和生产方法所导致的产品特征。有些人把原产地名称与"来源标识"(Indication of Source)区别开来,把后者专门用于指原产地。洛克福特乳酪(Roquefort cheese)是原产地名称的一个例子,因为它既指原产地,也指产品特征。而"巴黎"香水是来源标识,即仅指产地。"地理命名"(Geographic Demomination)则涵盖上述两个范畴。
转让(ASSIGNMENT)[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的转移。例如,在专利转让中,由于转让了充份的权利,受让方承接了专利的产权。转让可以是全部专有权利的转移,也可以是一部份未分割权利的转移(如百分之五十的利益),或者局限于某个特定区域的全部权利的转移(如仅在美国某个地区)。少于以上的权利转移叫做"特许"(license)。
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著作权]。属于可申请著作权的作品,其组成部份是旨在以机器展示的系列图像及伴随音响。在展销说明、课堂教学以及博物馆介绍中使用的幻灯片即为一例。
作者(Author) [著作权]。创作著作权作品的个人或雇人创作著作权作品的雇主或公司。就某些类型的作品而言,还包括创作委托人。在著作权法律中,"作者"不但包括小说、戏剧及论文的作者,还包括计算机程序的创作者、参考资料的编篡者、舞蹈设计者、摄影者、石像雕塑者、壁画画家、歌曲作者、声音录制者、以及将书籍从一种语言翻译到另一种语言的人。(参见"职务作品"与"共同作者")。
B
《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著作权-国际]。最重要的著作权多边条约,于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了伯尔尼联盟(Berne Union),该公约获得包括美国在内近 150个国家的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伯尔尼联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充份公开(Best Mode)[专利]。授予合格专利的条件之一。发明人必须尽其所知描述将发明付诸实施的最好方法。
C
欧共体商标(Community Trade Mark)[商标-国际]。欧洲共同体商标局授予的注册商标,在欧洲共同体的所有国家享受保护。(参见"欧洲共同体商标")。
汇编作品(Compilation)[著作权]。一种著作权作品,系将现存材料进行收集与整理而成。材料整理起码必须在选材、组织、安排上具有最低限度的原创性,但不得改动材料内容。
共同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一种间接侵权,亦即一个人参与了他人的直接侵权行动。比如,当一个制造商帮助或鼓励零售商将其产品冒充为另一个制造商的产品而出售时就构成共同侵权。
复制品(Copies) [著作权]。用于存储或保持除声音以外的著作权信息的物质材料。
复制(Copying) [著作权-专利-商标]。在著作权法中,"复制"表述两个不同但相互联系的概念。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作品必须是"复制品",亦即与著作权作品具有实质性相同,并必须是从著作权作品"复制"而来,而非巧合或独立制作的结果,也并非与著作权作品有共同来源。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标准,与构成专利与商标侵权的标准不同,后者不要求证明复制。
著作权(Copyright) [著作权]。政府授予创作者的专有权利,该权利用于防止他人对创作者的作品进行复制、改动、向公众发行、公开演出或公开展示。著作权不保护抽象的想法,它仅保护作品中具体形式的表达。为符合著作权条件,作品必须有新意和创造性。
假冒(Counterfeiting)[商标]。制造或贩卖带有虚假商标的产品,并且是蓄意对真实商标产品进行复制。假冒商标与真实商标一样,或基本上难以区分。假冒商标产品常常在结构与表征上细致地模仿某个受欢迎的产品,以欺骗消费者,使之相信他们购买的是真实商品。
域名抢注(Cybersquatting)[商标]。"域名抢注"与"域名盗版"是同义词,指对互联网网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的"域名抢注者"故意在域名注册处登记域名、商标或公司名称,以便将域名权利再卖给合法的所有者。
D
从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专利]。对专利的一种权利要求,它基于以前的一项权利要求,但对发明范围作更窄的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必须具有书面形式,必须对原有权利要求所定义的技术范围作进一步限制。
演绎作品(Derivative Work)[著作权]。基于现存作品并以某种方式对现存作品进行改动、浓缩、重塑与装饰后产生的作品。
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商标]。通常是一个字词、图画或其他符号,用于描述商品与服务的某个实用方面,如目的、体积、颜、使用者类别以及使用效果等。一个叙述性术语本身并不具有独特性;要将它注册或使之享受法庭保护,必须证明它获得了独特性。这种独特性被称为"第二含义"。(参见"第二含义"和"暗示商标")。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专利]。政府就某项新颖、独特、装饰性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授予的专有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禁止专利拥有者之外的其他人制造、使用或出售与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类似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涵盖设计的装饰方面,设计的功能方面则属于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专利可以是同一物件的不同方面,如汽车或台灯。
《新千年数码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著作权]。美国在1998年的一项重要立法,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修正,一方面将美国法律与各种条约义务一致化,一方面针对数码技术的新发展将美国法律现代化。
商标淡化(Dilution)[商标]。一种对强势商标的侵犯,亦即被告使用的商标虽然没有造成混淆,但导致原告商标失去独特性或形象受损。商标要使其销售潜力与知名度得到反商标淡化法规的保护,首先必须具有相对强势与很高的知名度。
发行权(Distribution Right)[著作权]。著作权拥有者享有的六项专有权利之一,即以销售、租借等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专有权利。与著作权其他方面的权利不同,发行权的侵权仅涉及复制品的转手,而不考虑复制品是否合法制造,唯一例外是"首次销售原则"。(参见"首次销售原则")。
域名(Domain Name)[商标]。公司以名称或字词注册的互联网网址,也称"URL"。比如, a-cola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网址。从技术角度而言,每个域名都是独特的,不能分享。域名按照"先来先注"的原则注册。
保护期或有效期(Duration)[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公开权]。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美国修改了相关法律,自1995年6月8日起,采纳20年的专利有效期,从提交专利申请之日算起。商标的有效期可一直延续至发生以下情况:商标权利因废弃不用而失效,或某种行动导致其失去来源标识作用而变成一种普通名
称。著作权的基本有效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70年。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在信息公开前一直延续。
E
《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商业秘密]。美国1996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经济间谍法》规定以下行为为非法:以窃取或诈欺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使外国政府、其职能机构或代理人受益;盗窃商业秘密以使"雇主之外的任何人"受益。
等同原则(Equivalents,Doctrine of)[专利]。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规则之一,即一件产品或一项工艺虽然不是与专利发明完全雷同,但如果实质上具有相同功效,则仍构成侵权。
F
合理使用(Fair Use)[著作权-商标]。针对著作或商标侵权指控的一种辩护。关于著作权,美国法庭基于四个因素决定合理使用的辩护能否成立:有争议使用方式的目的与性质;
著作权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份在整个作品中的重要性;使用方式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及价值的影响。关于商标,第二使用者必须证明,他(她)在使用描述性或地理描述性名称或个人姓名时没有表达有关商标的含义,而仅仅描述其商品与服务或原产地,或仅仅提及企业管理人的姓名。
使用领域限制(Field of Use Restriction)[一般知识产权-反托拉斯]。知识产权特许协议包含的限制条款之一,规定受许者只能在某个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使用特许权。
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著作权]。对著作权拥有者享有的专有权利的一种例外。在此原则下,著作权拥有者有权销售作品或录音制品,但无权控制此后的转售。(参见"发行权")。
先申请原则(First To File)[专利-商标]。就专利而言,该原则规定:根据发明人申请专利的顺序而非实际发明的先后决定优先顺序,进而决定专利的归属。这个原则几乎被美国之外的所有国家采用。就商标而言,为解决优先权争议,专利局将最早收到的申请公布,以便较晚的申请人提出异议。但在美国,商标的拥有权取决于谁先使用商标,而不是根据谁先注册。在新的使用意愿申请的体制下,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在使用商标之前进行。(参
见"使用意愿申请")。
先发明原则(First To Invent)[专利]。决定专利优先权的规则之一,即以发明人首先实际发明为依据,而非以首先提交专利申请为依据。美国遵循先发明原则。
功能性(Functionality)[专利-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的一个方面,它使产品更好地服务于产品的设计目的,而非使产品外观更好看,也非标示其商业来源。
G
通用名称(Generic Name)[商标]。大多数人用以称呼某类或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字词,如"移动电话"。任何人无权将通用名称用作商标。
商誉(Good Will) [商标]。反映商业声誉的价值,可为企业的特征,也可以体现于一种产品或服务。企业拥有已建立的商誉时,即使其全部有形资产消失,仍然拥有属于自己的商誉。商标侵权即是盗窃商誉的一种形式,因为一个商标或服务品牌是企业商誉的象征。
I
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根本规则,即著作权不保护某个想法,只保护其具体表达形式。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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