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

1. 技术合同认定是一项怎样的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2.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3. 技术合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技术合同认定的依据是《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01 ] 253号》。
4. 技术合同的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的规定,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共四类十种:
(一) 技术开发合同
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 技术转让合同
    3. 专利权转让合同
    4.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 技术咨询合同
    7. 技术咨询合同
    (四) 技术服务合同
    8. 技术服务合同
    9. 技术培训合同
10. 技术中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
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贯彻怎样的工作原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星,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6.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做出什么结论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作出如下结论:
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7.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怎样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8.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那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具。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使用。
9. 什么情形下技术合同成立、生效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技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10. 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何种情形下应补充提交什么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补充提交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进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11.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什么情况下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 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 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 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 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的。
12.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 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 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 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具。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13.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什么原则认定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 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 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 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1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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