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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26
【字 号】曲政办发〔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各地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的通报》(国知办函保字〔2021〕858 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1〕2号)修改发布的《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修改为:“专利发展激励金以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主要激励对象。”
  二、《办法》第四条中“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单项激励金的申请材料和初审”修改为“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激励金的申请材料和初审”。
  三、《办法》第六条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单位或常住个人且相关专利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曲靖市辖区内”修改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单位且有关专利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
  四、删除《办法》第七条。
  五、《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激励”后增加“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知识产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第(四)款修改为“对上一年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科技型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贴息利率不超过5%(含5%),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银行为上述贷款实现承担的评估费用,可申请相应的银行费用补助。每家银行补助标准为按年度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七)对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网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激励。”第八条相应改为第七条。
  六、《办法》第九条修改为:
  (一)《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三)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激励的,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材料。
  2.申请“专利转化”专项激励的,提交专利项目实施报告、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核算有关资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以及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3.申请“专利质押贷款”专项激励的,提交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属证明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与银行签订的专利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申请银行评估费用的,提交评估支出凭证。
  4.申请“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专项激励的,提交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等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报告文本以及费用支出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相应改为第八条 。
  七、删除《办法》第十条。
  八、《办法》第十一条中“专项激励金办理流程”修改为“专利发展激励金办理流程”;第(一)款修改为:“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受理本地区的专利发展激励金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曲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激励金申请人应当自激励事项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相应改为第九条。
  九、《办法》第十二条中“申请专利激励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申请专利激励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激励申请”修改为“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专利激励申请”。第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十条。
  十、第十三条相应改为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
 
(根据2021年11月2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1〕50号〉修改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等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发展和运用,依照《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创造、运用有关工作。
  第三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以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主要激励对象。
  第四条 曲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发展激励金的预算、兑现和管理。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激励金的申请材料和初审。
  第五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的兑现使用应突出质量导向,体现社会效应,遵循“择优扶持、合理安排、事后激励、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的给付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创造、运用的主体,即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单位且有关专利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
  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以第一申请人或权利人为激励对象。
  激励金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后再申请激励资金。
  第七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激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激励;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
势企业和省知识产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企业,试点、培育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激励;考核为良好等次的,给予2万元激励。
  (二)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择优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激励。
  (三)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转化项目,按照上年发明专利转化新增产值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上一年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科技型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贴息利率不超过5%(含5%),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银行为上述贷款实现承担的评估费用,可申请相应的银行费用补助。每家银行补助标准为按年度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自行开展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六)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激励,对新获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激励。
  (七)对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网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激励。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三)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激励的,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材料。
  2.申请“专利转化”专项激励的,提交专利项目实施报告、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核算有关资料
、购销合同、销售发票以及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3.申请“专利质押贷款”专项激励的,提交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属证明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与银行签订的专利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申请银行评估费用的,提交评估支出凭证。
  4.申请“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专项激励的,提交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等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报告文本以及费用支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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