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
专利法第二条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的原则,规定什么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专利权,以及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具备的条件。在该条款中,发明是指一项新技术上的创造性发明,即把已知技术和科学的基础做出新的发明的技术活动。实用新型是指把技术领域的新知识和技术应用到已有技术上,做出性能、外观或功能上有创造性的改进的技术活动。 在这部专利法第二条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具有创新性、可实施性和应予保护性。
首先,发明必须具有创新性。换句话说,它不能全部依靠现有技术就能实现,必须是一项新技术上的创造性发明。只有在该项发明把已知技术和科学的基础做出新的发明,才具有创新性。
其次,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可实施性。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是可以实际实施的。发明必须是一种可行的技术发明,而不能是理论或假想上的发明,也不应是一种违反实际原则的发明。
最后,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当受到保护的特殊性。只有在满足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这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技术效果,是有实用价值的,有着创造性的技术性,而且具有避免重复、提高技术水平的特殊性。
此外,专利法第二条还列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可获得专利权的情况。有些情况中,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新性、可实施性和应予保护性,但仍然不可以获得专利权,这包括自然现象、法律规则和原则、组织、方法和游戏等内容。这些内容都属于具有社会公共特性的领域,不适合获取专利权。
总之,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什么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专利权,以及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具备的条件,并且明确了不可以获取专利权的情况。它有助于引导社会开展创新科技活动,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