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签订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6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签订指引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J《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专利的权利人,将其现有的特定专利、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中重要的两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七条对技术
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作了规定,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已被合法授予的专利权,转让方为专利权人,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对其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转让方为专利申请人,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
合同封面
合同需要列明合同双方必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需要填写合同本身的相关信息,包括签订地点、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应当与标的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以孰后者为准)保持一致。若合同标的仅涉及一件专利,可以在封面明确合同的标的专利的相关信息,包括发明创造名称以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以便将合同的标的予以固定。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需要简单介绍合同双方的合作背景,包括双方基于何种目的希望就本项目达成合作意愿。在模板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进行补充,可考虑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标的专利的形成背景、标的专利的实施前景等。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需要对合同中出现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就是对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进行清楚界定,以避免合同双方在签订及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可能涉及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包括“标的专利''、"标的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
第二条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
为保证合同效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专利,避免使用“一切权利”等模糊约定,防止多重法律关系发生混同,从而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在实践中,受让方对标的专利的实施,可能还依赖转让方的其他专利,由于该等专利未被纳入标的专利范围,则双方还可能就相关专利的许可事宜达成一致安排。在上述情形下,建议双方另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受让方于转让登记
之日起取得标的专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由于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公告后生效,故双方应对转让登记的办理进行约定,避免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申请)权转让延迟。例如,可约定由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对该转让登记申请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为避免疑义,双方还可对“最大商业合理努力”进行列举。此外,为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另一方同样负有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标的专利处于质押状态时,办理转让手续需要取得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
第三条交付资料
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明确具体地规定相关资料的交付内容,特别是要注意判断仅交付合同所列举的专利文件和资料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尤其是在标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考虑配方、工艺、图纸或相关技术秘密是否应当被列入交付内容,外观设计则通常不涉及技术秘密相关内容),同时要保证合同各条款有关交付范围的表述的一致性,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如果仅转让部分份额的专利权,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条款对份额进行约定,防止未来就专利归属发生争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专利登记薄记载了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专利转让中需要核验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转让方会在合同中就标的专利的情况进行陈述和保证。但保证不应取代转让前的尽职调查。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的过程,同时也是受让方对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由于法律状
态由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因此,受让方除了查验转让方交付的资料,还应该直接通过向专利管理部门查阅专利登记簿等方式,确认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充分了解标的专利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转让、许可、质押、保全、复审、无效宣告等各种情况。对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来说,受让方可以通过专利管理部门已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判断其可能的授权前景。对于转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受让方应当关注该标的专利是否已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报告关于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具体意见。
双方在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要尽量在合同中对交付资料的交付时间(明确日期或明确的时间段)、地点和方式(纸质交付或其他形式)以及对附随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如果有)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模糊和歧义条款,从而防止未来发生争议。具体而言:
1.交付时间
双方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可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于转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如7日内)交付全部资料,或以转让登记手续合格为分界,分批交付约定的资料。如双方未对交付资料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可能会被法院认为不构成迟延履行,进而对一方权益产生影响。
2.交付方式和地点
交付方式并不仅限于面交、快递与,转让方与受让方可自行约定所有能够确认受让方收悉的交付方式。若合同中未约定技术资料的交付形式,法院一般会根据交付技术资料的真正用意,通过判断实际的交付形式是否使受让方顺利获取该项专利技术,来判断转让方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可选择受让方所在地或其他约定的地点作为交付地点。
3.交付资料的验收
受让方对交付资料的验收义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重点在于验收的期限与采取行动的期限。双方应首先考虑对前述期限自行约定,以避免因采“合理期限”的表述而产生的争议。受让方可以自行验收也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双方应约定此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允许补救的次数、是否允许终止合同、验收费用的承担、验收报告的签署等。
第四条技术服务与培训(选填)
很多情况下,受让方获得转让方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及技术资料后,并不能立即独立实施
该等技术,而仍然需要依靠转让方提供一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受让方通常会对转让方提供技术协助的义务做出约定(通常而言,在标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要技术服务或培训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在标的专利为外观设计时,相关需求相对较低)。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纠纷,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就相关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提供方式、验收标准、费用等进行详细约定,其中,对于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费用,倘若双方已经将其涵盖在转让费中,也就无需另设该种付款安排。
此外,受让方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承担对技术协助结果的责任,例如约定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成功制造出标的产品或达到特定生产效率和质量作出承诺或保证。此种情况下,转让方应当尤其注意条款的措辞表述,在已充分合理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
第五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双方之间的商业安排以及标的专利范围的不同,转让费及支付方式会各有不同。转让费的支付方式通常为固定费用,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少数情况下,可能会涉及里程碑费用或者提成费用。具体如下:
1.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根据其支付方式又可以细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需要受让方能够一次性地将转让费结清,这对受让方的资金支付能力要求比较高。
(2)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可以将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转让方更关心和更愿意协调受让方尽快掌握专利技术并投产,有利于减轻受让方的财务负担,对受让方提供一定的保护。
固定费用支付方式对受让方有利的一面在于受让方无需定期对其生产或销售情况向转让方进行报告,同时,也减少了因提交专利使用情况报告而带来的额外开支以及因转让方入场进行生产或销售情况审计而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提成费用
(1)入门费。入门费一般会约定为固定的金额,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并且一般不会设置其他付款前提。根据标的专利的价值,入门费的金额也会有区别。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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