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法的四次修改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专利法的四次修改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专利法的四次修改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过三次修正,每⼋年修改⼀次,2020年10⽉17⽇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了第四次修改,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与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反映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
⼀、第⼀次修改:与国际接轨
第⼀次专利法的修改主要是为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兑现我国与美国在知识产权谈判中达成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做出的承诺,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围绕与国际专利制度的接轨,适应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2年9⽉4⽇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其进⾏了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1⽇起施⾏。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扩⼤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对化学物质、药品、⾷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保护
1984年3⽉12⽇我国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第⼀部《专利法》,在第⼆⼗五条中明确规
定,“药品和⽤化学⽅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当时主要是从国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状况来考虑,认为药品涉及⼈民的⾝体健康,不宜为少数⼈垄断,同时也担⼼由于本国医药技术⽔平较落后,如果允许药品申请专利,外国技术会源源不断到来,从⽽冲击本国市场。本次修改删除了第25条中“药品和⽤化学⽅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取消了“对⾷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化学⽅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这⼀限制,扩⼤了专利保护范围,有助于改变我国化⼯⼯业和制药⼯业以仿制为主的状况,促进这些⼯业的技术进步、⿎励这些领域⾥科技⼈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吸引外来先进技术,使得我国专利法与专利国际保护的趋势和其他⼤多数国家的做法相⼀致,有利于提⾼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强化专利权的效⼒,赋予专利权⼈制⽌他⼈未经许可⽽进⼝专利产品的权利,并将制造⽅法专利权的效⼒扩⼤到依照该⽅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984年的《专利法》未对进⼝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保护作出规定,此类专利权的保护受到⼀定限制,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许可,不得为⽣产经营⽬的进⼝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许可进⼝其专利产品的⾏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为。
(三)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申请⽇起计算
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五年,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年,由于专利技术的研发需要的时间⽐较长,法律规定保护期时间过短,研发者没有充分的时间收回花费的巨⼤投资,⼀定程度上影响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科学技术⽔平的提⾼,因此,延长保护期限可以提⾼我国科学技术⽔平。
(四)增加有关给予强制许可的条款,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的可以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负有⾃⼰或者许可他⼈在我国制造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的义务,如果专利权⼈⽆正当理由不履⾏义务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本次修改删除了这⼀规定,重新规定了强制许
利权⼈⽆正当理由不履⾏义务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本次修改删除了这⼀规定,重新规定了强制许可的条件,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其他⾮常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防⽌专利权的滥⽤,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实施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五)将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旨在给公众提供提出异议的机会,防⽌专利局对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专利权,但这样的程序在实际中发挥的作⽤不⼤,公众提出异议的情况很少,反⽽影响专利技术尽快授权,因此,删除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规定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授予专利权,同时为了纠正可能出现的失误,⼜规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起六个⽉内,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
⼆、第⼆次修改: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的要求,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满⾜我国加⼊世界贸易组织对专利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解决专利法在实施中的新问题,我国《专利法》第⼆次修改于2000年8⽉25⽇经全国⼈⼤常委会通过后由公布,并⾃公布之⽇起施⾏。第⼆次《专利法》修改涉及的内容⾮常多,其中较为重要的修改包括:国有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和转让、专利权⼈权利的增订、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补充、专利权撤销程序的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终局决定权的取消、强制许可制度的改进、管理专利⼯作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权限的调整、对专利权保护⼒度的加强、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确定等。
(⼀)明确国有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有企业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阶段,认为全民单位属于全民所有,所以规定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即属于全民所有,但随着经济体制改⾰的深⼊发展,
两权分离已经形成共识,因此,第⼀次修改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单位“持有”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明确专利权归单位所有,⼀⽅⾯要保护企业、单位的利益,另⼀⽅⾯⼜要⿎励科研⼈员的创新积极性,两⽅⾯的利益都要保持适当的平衡。
(⼆)规定专利权⼈的许诺销售权
为适应加⼊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使专利法第⼗⼀条的规定与世贸组织主管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条的规定相⼀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条增订专利权⼈有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排他权利。
(三)修改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三条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新颖性条件,这个规定与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五条第⼀款的规定不完全⼀致,专利法第⼆次修改对这⼀条做了两点改动:⼀是将其中“不相同”、“不相近似”之间的“或”字改为“和”字。⼆是在这⼀条的末尾增加“并不得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就将不与他⼈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作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个条件,如果与他⼈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就不能授予专利权。
(四)规定了侵权的赔偿责任
我国1984年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使⽤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利⼈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样的规定是不合适的,侵权⾏为不能以是否知晓为标准,主观状态很难证明,这次规定将不视为侵权改为不
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客观实际,只要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专利产品是侵权产品并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侵权。
专利法这次修改还增订了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可以按照权利⼈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或者参照该专利许可使⽤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由于我国专利侵权情况⽐较严重,规定多样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次修改:服务创新国家建设
为了提⾼⾃主创新能⼒,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2008年12⽉27⽇,第⼗⼀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有关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2009年10⽉1⽇起施⾏,本次修改不同于前两次的主要地⽅在于改变被动应对的状态,完全是从我国⾃⾝的需求出发,致⼒于解决我国专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更具有主动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主要内容包括:
(⼀)进⼀步明确⽴法宗旨
针对原法中“促进科学的进步和创新”的表述,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提⾼创新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后的⽴法宗旨内容更为丰富,不仅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且将⾃主创新作为专利法的重要⽬的,将⾃主创新提升到⼀个新⾼度。
(⼆)明确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含义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条规定了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实⽤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应⽤的新设计。”
(三)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遗传资源是指来⾃植物、动物、微⽣物或其他任何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价值的遗传材料。随着⽣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不经⽣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利⽤他国⽣物资源进⾏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为防⽌⾮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
与国内申请⼤量专利相⽐,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偏低,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如果要得到外国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向所在国申请专利,为了⿎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我国国际竞争⼒,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可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改变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必须向我国申请专利的规定,如果需要进⾏保密审查,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进⾏保密审查。
(五)加强对现有技术的保护利⽤
为促进共有专利的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没有约定的,专利权共有⼈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式许可他⼈实施该共有专利。
现有技术不享有专利权,应该允许不同的的公众实施,为防⽌恶意利⽤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被控告侵权⼈⽆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告侵权⼈不侵权。
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告侵权⼈不侵权。
(六)实⾏绝对新颖标准原则
修改前的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过或者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过。根据该规定,⼀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国内还没有⼈公开使⽤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抄袭外国技术的情况时有发⽣。这样的规定降低了专利的质量,纵容了投机⾏为,也⽆法对外国的专利实⾏有效的保护,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采⽤了“绝对新颖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以此来遏制“垃圾专利”。为进⼀步提⾼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平⾯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四、第四次修改:严惩侵权⾏为
2020年10⽉17⽇中华⼈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第四次修改,⾃2021年6⽉1⽇起施⾏。本次修改与以前的内容相⽐发⽣了较⼤的变化,对于律师业务也将产⽣较⼤的影响。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4:21: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3962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权   专利   规定   修改   专利法   保护   侵权   技术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