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装置及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装置及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判决内容
原告:周林0
被告:北京奥美光机电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公司)0
北京华奥电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
案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知初字第704号;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知终字第22号(本文即根据该判决整理)
一审结案日期:1995年5月28日0
二审结案日期:1996年3月22日
【案情】
1987年5月20日周林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发明名称为“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装置及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1990年6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87103630.7号。1988年3月云南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成立于1986年,周林任所长)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光机电系统工程公司(奥美公司前身)
建立了的合作关系,由机电公司在京代销云南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研制生产的WS─频谱多功能仪。周林并在1988年11月15日为奥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冰出具委托书,委托李冰作其代理人全权办理技术、业务活动及手续。李冰于1989年5月8日离开了奥美公司,后双方因代理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接触了代理合作关系。0
1989年9月15日奥美公司的周旋等三人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发明名称为“宽带仿生波谱仪发射谱优化装置”的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1990年9月5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89206685。其后奥美公司开始制造、销售这种装置,并由香港华丰国货有限公司担任海外总代理。1992年1月11日,奥美公司又与香港华丰国货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共同设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北京华奥电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周林发现奥美公司仍在制造、销售频谱装置,于1991年7月2日依据87103630.7号专利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奥美公司侵犯其专利权。0原告周林诉称,被告奥美公司利用代销我发明的“WS─频谱仪”专利产皮之便利,自1989年底以来,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与我的专利产品实质相同的“WS─宽带仿生波谱仪”(以下简称“波谱仪”);被告华奥公司自1993年开始,也参与共同制造、销售该项产品,其非法获利巨大,这已严重侵犯了我的专利权,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波谱仪”;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的经济损失200万元(计算方法为二被告实际非法销售数量乘以我的专利产品每台利润数额128元之积);负担一切与诉讼有关的费用。0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我方经销的“波谱仪”是按照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9月5日所授予的第89206685发明名称为“宽带仿生波谱仪发射谱优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制造的;(二)我方经销的“波谱仪”系经北京市医药公司批准核发了“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和“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三)我方生产“波谱仪”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在选定能达到所设定的技术标准,接近黑体发射特性的热发射体,直热式远红外加热元件(其发射率达0.83以上)进行滤光层处理,即由硫化物、氧化物、氟化物中的至少两种化合物按不同之比例混合而成。其与原告87103630.7号专利权要求7至11相比,二者无论在化合物的组分含量,还是在各自所产生的作用及效果上,均有本质区别。同时,奥美公司以本专利权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为由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周林的87103630.7号发明专利无效;周林也请求宣告周旋等人的89206685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鉴于此,故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裁定周林诉奥美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中止审理。因周林的专利权利要求1至6中含有“按一定的比例”,“用高温固熔法”,“按一定的元素材料比例”等在该发明技术领域中没有公认确切含义的词语,使得确定发明主题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在无效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原告周林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1993年2月19日原告周林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确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6不含有上述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其所作修改符合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至11只对其中“按一定的元素材料比例”作了修
改和限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其所作修改是允许的。1993年5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11的基础上作出第3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87103603.7号发明专利有效。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上述的复审决定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9日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追加华奥公司为共同被告。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周林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共十一项,其中的权利要求7(即第二独立权利要求)为:0
“一种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装置,它包括由普通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效应场发生器基体(13),该效应场发生器基体(13)上设有按一定的材料比例用高温固熔法制成的材料换能层(12),换能控制电路以及加热部件的机械支撑和保护系统,与效应场配套使用的具有特定结构的机械部件与整机机体呈可移式固定形式联接,其特征在于:
a、上述换能层(12)上又设置有模拟人体频谱发生层(11),该模拟人体频谱发生层(11)选用‘氧化镁’、‘氧化铁’、‘氧化锰’、‘氧化钼’、‘氧化锂’、‘氧化铜’、‘氧化钛’、‘氧化锶’、‘氧化铬’、‘氧化钴’、‘氧化钒’、‘金属铬’、‘氧化镧等混合稀土元素材料’=(0.5~8):(7~30):(0~6):(0.6~5):(1~17):(0~4):(1~7):(0~7):(0~5.5):(25~85):(0~5):(0~10):(0.5~4):(0~40)制成的厚膜层。
b、立体声放音系统及音乐电流穴位刺激器及其控制电路装置于整体体内”。
在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是:“提供一种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装置及其生产方法。该装置在人体疾病时能在较宽频率范围内较好地模拟健康人体在该段频率范围内的固有频率,发出具有或接近此种固有频率的电磁波效应场,即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使这种效应场作用于病员机体,有效地解决某些常见疾病临床效果不好的难题。该装置就能视其需要做到一机多功能,能较为有效地和辅助内科、外科、小儿科、妇产科、皮肤科等方面的多种疾病并做到小型化。对适应症在有效率、显效速度及易于实施方面具有明显的优点。更重要的特点是对某些常见疾病的具有常规技术装置疗法无法实现的疗效。如对冻伤的方面。另外,根据本发明的作用原理和人体不同组织的结构成分以及不同疾病的要求,对模拟频谱和频谱发生器的面积、表面颜、剂量等进行技术调整后,初步发现有较广的适用范围,可对多种微循环障碍性疾病和炎症感染性疾病有好的疗效和辅助疗效。本发明的出现,可为人们防治疾病增添一种简便、有效、费用低廉、无副作用的方法和装置,还可以节约大量的药约资源。”
该专利说明书还指出:“为了增加本发明装置的功能,在本装置中加入了音乐装置,使者在接受频谱匹配的同时,接受音乐,有助于恢复大脑神经系统机能,推迟脑的衰老,消除紧张、疲倦感,使精神和躯体状态获得改善。还可对某些身心疾病具有疗效。如此一机多功能,既节省时间,又让患者在愉快、舒适的环境中多种疾病。”
奥美公司自1991年开始制造、销售波谱仪,其基本原理是电磁波机理,即所用电磁波波谱与人体车身固有的波谱相近或相同,因而引起机体的共振吸收,继而导致所希望的生理效应,如温热作用,免疫效应等。波谱仪的设计,较全面地考虑了人体易于吸收的波谱范围,特别是通过采用发射谱优化和时分控制等先进技术,波谱仪具有宽频带、波谱和强度可控、长短波分量丰富、波谱和能源利用率高等特点,因而更加适用于临床应用。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弱电磁场作用,调整人体功能状态,消除微循环障碍,调节植物神经系统,促进新陈代谢,增进组织的修复和再生能力。进而可达到消炎、止痛、疏通经络、活血化瘀、减少渗液、促进愈合、通便止泻、安神入眠等目的,可适用于外科、内科、妇科等病症的。在法院的命令下,奥美公司和华奥公司分别向法院递交了其各自制造,销售““波谱仪”的有关证据。“波谱仪”产品共五种型号,Ⅰ、Ⅱ型为落地豪华型,Ⅲ型为台式,Ⅳ型为家用便携型,Ⅴ型为家用型。奥美公司1991年至1994年共生产“波谱仪”11361台。华奥公司自1993年开始销售“波谱仪”,至1994年底已销售“波谱仪”10466台。周林向法院出示了其“频谱仪”产品的单件利润每个人民币128元的证据。
另外,法院对两被告经销的波谱仪滤光层组分及含量进行了取样检测。1994年2月26日在奥美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线上取样两根,标号为2;在成品中取样两根,标号为3;在奥美公司的陈列样品中取样两根,标号为4;在1991年7月2日周林向法院提交的被控侵权样品上取样两根,标号为1。1994年1
0月28日法院自上述四组样品各取一根,并委托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对两被告经销的波谱仪滤光层组分及含量进行了测试。涂层用酸溶及碱熔融法消释后,用ICP-AFS标准曲线法测定,结果为,在频谱装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组分:氧化铬的含量为25-85%,而在四个被测定的侵权样品中,该组分的含量分别为:55.77%、6.88%、44.04%、49.74%;氧化铁的含量为7-30%,而在四个被测定的侵权样口中,该组分的含量分别显:0.3%、6.7%、7.95%、4.48%;氧化镁的含量为0.5-8%,而在四个被测定的侵权样品中,该组分的含量分别为:0.067%、0.093%、0.043%、0.16%;氧化钼、氧化铜、金属铬四种必要组分的四个被测定的侵权样品中的含量则远未达到专利权要求中记载的含量。
【一审审判结果】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波谱仪”与原告的87103630.7号专利中的人体频谱匹配应场装置(以下简称频谱装置)相比,有如下特点:第一,二者均是在以陶瓷制成的发生器基体上设置半导体发热层(换能层)并在其表面设有频谱发生层(滤光层),使发生层(滤光层)在吸收热能后发出与人固有电磁波频率相近的电磁波谱,整个发生器基体安装在反射护罩中部并被固定在机械支撑臂上;第二,波谱仪与频谱装置在技术方案上虽有一定差异,但技术效果相同。差异主要是:其一,波谱仪缺少专利第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b项。其二,波谱仪滤光层配方与周林专利第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a项确有不同:(1)所含元素内容略有差异,覆盖十二种,缺少二种,
多出五种;(2)在被覆盖的十二种中部分元素含量略有差异,超出一种,未达到的三种:(3)a项中的主要成份是氧化铬,含量范围是25-85%,波谱仪滤光层中的主要成份也是氧化铬,含量是58.77%。双方技术方案在主要元素成份及其含量上是一致的,疾病的范围也是一致的。
周林的87103630.7号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组合发明,其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于该项技术方案中提出了14种组分及其含量,构成效应场装置的模拟人体频谱发生层,使之具有模拟人体远红外辐射频谱特性的功能,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和商业上的成功,对其专利保护范围应予较宽的解释。波谱仪虽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b项,但该特征是否存在并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应属非必要技术特征。波谱仪滤光层的组分及含量虽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a项有所不同,但均是细小的差异,应当指出,原、被告双方的技术方案在组分含量上均是以氧化铬为主要成份,含量也基本相同,故这些差异并未改变双方技术方案在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上的同一性,波谱仪与原告专利是本质上等同的技术方案,被告方已构成专利侵权,原告索赔的200万仅属赔偿低限,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0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奥美光机电联合开发公司,北京华奥电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WSPA宽带仿生波谱仪”;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北京奥美光机电联合开发公司赔偿周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04万元,北京华奥电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赔偿周林经济损失96万元;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北京奥美光机电联合开发公司,北京华奥电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向周林赔礼道歉。
【二审审判结果】0
奥美、华奥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上诉称:波谱仪是奥美公司依据电磁场和光电子理论于1989年研制成功,1990年获得中国专利权,其后才开始生产的一种新技术产品。从波谱仪的组合结构和滤光层涂料配方看,均不构成对周林87103630.7号专利的侵权。第一,“波谱仪”是根据已获国家专利的“宽带仿生波谱仪发射谱优化装置”而生产的,上诉人据此有效专利生产的产品绝不构成对周林专利的侵权。第二,“波谱仪”滤光层配方是上诉人多年潜心研究于1989年获得成功的。周林专利的实质在于提出了能够模拟人体频谱特性的效应场发生器频谱发生层的组分及含量,实际上就是14种氧化物的配方,而且该配方只是众多红外配方中的一个方案。依据一审法院取得的检测结果,周林专利中的七种必要组分,“波谱仪”仅仅含有两种。“波谱仪”滤光层配方与周林的专利有本质区别,并未侵犯周林的专利权。但一审法院不顾科学原理,违反公正原则,在取样、测试、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以及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比上偏袒一方,不顾作为1
号检测样品的侵权产品并无购,检测人员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仅简单地以数字比较就武断的认为两技术方案本质上等同,不能令人信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进行鉴定。第三,一审法院关于两上诉人的责任分担及赔偿额的计算也有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华奥公司自1993年开始制造、销售“波谱仪”,实际上华奥公司只是海外总经销,其从未生产过“波谱仪”。一审法院依据周林自报每台128元的产品纯利润作为赔偿依据有失公正,实际利润不可能达到每台128元。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支出性的管理费当作盈利计入赔偿额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保护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0
周林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林获得专利权的频谱装置是一项组合发明。其第二独立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这种称为“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装置”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七个技术特征,即:(1)效应场发生器基体;(2)基体上的换能层;(3)换能控制电路;(4)加热部件的机械支撑和保护系统;(5)机械部件;(6)换能层上的由十四种包括金属氧化物、金属铬和氧化镧等混合稀土的组分及含量制成的模似人体频谱发生层;(7)立体声放音系统和音乐电流穴位刺激器及其控制电路。其中,技术特征(6)实质上是模拟人体频谱发生层的配方,该配方的十四种组分中氧化镁、氧化铁、氧化钼、氧化锌、氧化铜、氧化铬、金属铬是必要组分;氧化锰、氧化锂、氧化钛、氧化锶、氧化钴、氧化钒、氧化镧等混合稀土元素材料为选择组分。技术特征(7)虽被写入了第二独立权利要
求,并且在85107113号专利的无效审理中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特点,但结合该专利说明书的阐述,就该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实质来看,技术特征(7)确不产生实质性的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显系申请人理解上的错误及撰写申请文件缺乏经验误写所致,故应视其为附加技术特征。技术特征(1)至(5)以及技术特征(6)中的七种必要组分及其含量构成的技术方案确定了频谱装置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上述技术方案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波谱仪含有技术特征(1)至(5),不含有技术特征(7),波谱仪的核心部分滤光层有别于技术特征(6)。
鉴于原审法院委托研究中心测试的发票遗失并不影响1号样品的有效性,测试机构业即上诉人同意,测试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两上诉人关于研究中心提供的滤光层测试
结果不够权威和公正,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该中心提供的测试结果有效。频谱装置专利的模拟人体频谱发生层配方中组分含量的精确度为千分之一,故应依此原则对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提供的四组“波谱仪”产品滤光层组分含量测试数据进行处理后取平均值,再与频谱装置专利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其结果是:“波谱仪”含有七种必要组分中的氧化铬、氧化铁、氧化镁;就各组分的含量看,含有氧化铬39.9%,已落入专利含量范围(25-85%);含有氧化铁4.9%,虽未落入但已接近专利含量范围(7-30%);含有氧化镁0.1%,未落入专利含量范围(0.5-8%)。显然仅就配方而言,“波谱仪”滤光层与频谱装置专利的模拟人体频谱发生层均以氧化铬、氧化铁为主要成份,且含量一致或基本一致,同时二者又确有差异,但这种差异并非实质性的,
该技术领域普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这种变化。云南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与奥美公司前身奥美斯公司的合作更为实现这种变化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波谱仪与获得专利权的频谱装置在模拟人体频谱发生层配方中组分的差异及组分含量的差异实质上仅是一种在技术上等效的手段替换。就整体技术方案而言,波谱仪与87103630.7号专利中的人体频谱匹配效应场装置,都是根据电磁波治病的原理,通过模拟或仿照人体辐射固有的频率或波谱并使之作用于人体,调整人体功能状态,以达到某些疾病的目的,而且除了共同具有操作简便、无副作用、造价低等特点外,二者对于多种微循环障碍性疾病和炎症感染性疾病均有疗效,均可适用于外科、内科、妇科等多种病症的,其疗效亦无显著区别。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波谱仪”与周林的频谱装置专利第二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上相同或一致,并且前者对于后者在个别技术特征上进行了等效置换,二者应属等同的技术方案,即前者落入了专利权人周林的87103630.7号专利第二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周林频谱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侵害。0
原审法院以周林自报的“频谱仪”的单台利润128元及奥美公司、华奥两公司自报的销售数量12361台、10466台作为赔偿依据。两上诉人奥美公司和华奥公司以为周林的单台利润偏高,但未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0综上,奥美、华奥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员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87103630.7号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及侵权构成的分析认定虽有某些提法不够全面或不当,已在本判决前部分中作了纠正,但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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