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6.14
【字 号】鄂财预规〔2016〕1号
【施行日期】2016.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直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保证省直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财政补助的预算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其他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依据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单位实有人数分类核定的人员数量标准。
  定额,是指各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预算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遵循合法性原则,各项定额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三)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具有可行性。
  第七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各单项定额标准的汇总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三)基本支出定额分为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住房公积金、物业服务补贴等。人员经费定额应依据本单位政策范围内的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制定。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应与财政补助标准基本一致,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单位,可参照一般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标准确定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第八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按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收集、整理和报送以下基础数据和资料。
  (一)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汇总表;
  (二)部门在职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
  (三)部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信息汇总表;
  (四)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
  (五)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各部门(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省财政厅采取以下方法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部门提供的编制文件与编制汇总信息的一致性;
  (二)依据部门提供的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分析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等指标;
  (三)通过年度间对比,分析实有人数异动情况。
  发现数据异常等问题时,省财政厅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数据或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保障政策和审核情况,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控制数。
  第十二条省直部门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财政补助控制数,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将基本支出预算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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